遗嘱法律实务
导读:
遗嘱继承以遗嘱人的遗嘱为中心,在有关遗嘱继承法律实务中,遗嘱的效力和遗嘱继承方式等问题容易发生争议。
一、遗嘱效力的确认
遗嘱效力的认定应考虑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形式及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情况,结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实务中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和完备
遗嘱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时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一般的书信和日记不具有遗嘱效力。
(二)遗嘱的实质要件是否合法
1、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否则所立遗嘱无效。如果订立遗嘱时遗嘱人无遗嘱能力,即使在其死亡之前已取得或恢复遗嘱能力,该份遗嘱也当然认定为无效。
2、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受胁迫、欺骗订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取得他人同意。但是订立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而为,不适用代理。
3、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认定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主要看遗嘱的内容是否违反了继承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是否处分了他人财产,是否规避了应尽的法定义务。
4、在继承人中如有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应注意遗嘱是否剥夺了他们的应继份额。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无效。而认定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以遗嘱生效时为准。
5、如果遗嘱人死亡时留下多份遗嘱时,应注意比较确定遗嘱的效力。在数份内容相抵触的有效遗嘱中,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在确定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时, 要注意遗嘱继承人民事权利能力(生存或死亡)、有无丧失继承权情形、是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等等。
7、如果遗嘱人在其遗嘱中对继承人继承遗产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附加条件的,应注意所附条件是否合法。
二、遗嘱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为了使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更加明确,同时也便于遗嘱 的执行,遗嘱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一般而言,遗嘱应记明以下具体内容:
(一)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嘱中指定继承人继承的,应记明继承人的姓名。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可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不受继承人所处的继承顺序限制,但是遗嘱继承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人立遗嘱遗赠财产的,须指明受遗赠人的姓名或名称,受遗赠可以是国家、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二)说明遗产的分配办法和份额
遗嘱中应列明遗嘱人的财产清单,说明各个指定继承人得继承的具体财产,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应说明指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办法或每个人的应继的份额。遗赠财产的,应说明赠与各受遗赠人的具体财产或者具体份额。
(三)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一定的义务,例如指明某财产用于某特定用途,某继承人应将某财产的收益的部分用于扶养某人等。但附加的义务,须为可以履行的。 核心提示: 遗嘱继承以遗嘱人的遗嘱为中心,在有关遗嘱继承法律实务中,遗嘱的效力和遗嘱继承方式等问题容易发生争议。一、遗嘱效
(四)再指定继承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中指定的被指定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其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所以,再指定继承人又称为候补继承人或者补充继承人。再指定继承人只能在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的情形下依遗嘱的指定参加继承。
(五)指定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第16条中规定,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因遗嘱执行人只涉及遗嘱的执行而不涉及对遗产的处分,因此,指定遗嘱执行人并非遗嘱的主要内容。
三、遗嘱继承的法律地位
(一)注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关系。
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但遗嘱无效、遗嘱未处分的财产、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被剥夺继承权,其应继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继承了部分遗产后,不影响其法定继承权,对于遗嘱未作处分或者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仍然有权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参加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关系。
遗嘱继承和遗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却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它自然人、国家或者集体组织。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地位。
如涉及遗赠扶养协议时,还应依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确定协议是否有效,扶养人是否履行了该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有优先性,《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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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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