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事义务 > 法定义务 > 按安置分配计划接收退伍军人是法定义务

按安置分配计划接收退伍军人是法定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4 15:57:47 人浏览

导读:

按安置分配计划接收退伍军人是法定义务(汴人裁案字〔2008〕第4号)案由:确认人事行政关系,安排上岗及生活费争议基本案情:申请人2002年12月应征入伍,2004年12月退伍,按照

  按安置分配计划接收退伍军人是法定义务

  (汴人裁案字〔2008〕第4号)

  案由:确认人事行政关系,安排上岗及生活费争议

  基本案情:申请人2002年12月应征入伍,2004年12月退伍,按照省、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被申请人接收安置意见,退役士兵安置部门2005年8月31日向申请人下达了《退伍军人工作分配通知》,被申请人接收了此通知和申请人个人档案。但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安排申请人上岗且未发生活费,引发争议。

  申请人诉称:自己是按退伍安置计划分配到被申请人处的,被申请人向退伍安置部门出具了同意接收的意见函,接收了退伍安置部门的分配介绍信和个人档案。但两年多来不给其安排工作,不认可双方存在的人事关系,不发放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故请求确认双方人事关系、安排上岗、补发生活费。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是省某厅的二级机构,人员满编,自己没有进人权,接收了申请人的安置手续和档案后,上级部门因主要负责人变更,不予办理入编手续。被申请人从未表示拒绝接收安置申请人并积极努力争取,但终未办成,况且申请人自退伍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到提起仲裁超过了60日的申请时效,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

  查明事实:申请人是纳入退伍军人分配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退伍安置部门2005年8月31日按安置计划向申请人制发了《退伍军人工作分配通知》,申请人持之到被申请人处报到,被申请人接收了其《退伍军人工作分配通知》,于2006年4月26日向退伍安置部门出具了同意接收安置申请人和调取其士兵档案的信函。被申请人持安置手续到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申请人的入编、工资等手续时,上级部门人员出现变动。尽管双方均做了努力,未能办成。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安排申请人上岗工作,未上岗期间也没有向申请人发放生活费。

  仲裁委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有按照国家安置退役军人的法定义务。退伍安置部门按安置分配计划,安置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向退伍安置部门出具了同意接收安置申请人工作并接收了其《退伍军人工作分配通知》和士兵档案,完成了计划安置申请人的接收手续,表明退伍安置部门、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安置接收手续已经完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人事行政关系确立并转为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应及时安排申请人上岗工作。未能安排上岗的,应按照省、市安置的规定:“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申请人自到被申请人处报到至提起仲裁申请期间,持续不断地到被申请人处及其主管部门要求安排上岗工作,故被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之辩称不成立。据此仲裁委裁决:1、双方人事行政关系确立并为存续期间应予维持;2、裁决生效后30日内安排申请人上岗工作;3、补发申请人自报到之日起至上岗工作前期间的生活费。

  案后思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规定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必须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任务。2、办理入编手续,是上级编制管理部门对已确立单位与职工之间人事行政关系的人事行为的一种管理措施,而不能成为拒绝安置退伍军人的理由。3、未及时安排退伍军人上岗工作的,应按照安置规定妥善处理好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得置之不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