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如何处理
导读:
债权人为了事先债权一定要注意时间问题,到了约定时间就应该赶紧行使债权,不要拖沓。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该符合以下前提: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长短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经迟缓履行。还需要留意的是: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受偿。符合以上前提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即可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的三人请求其向债务人了债所欠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故单独作为一类案由。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故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必需通过诉讼方式,其详细要求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哀求人民法院同意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哀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在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中,原告老是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当债权人为连同共同债权时,连同共同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以其中任何一人作为原告,被告一般是债务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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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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