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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4 22:05:35 人浏览

导读:

债务纠纷时生活中很常见的,债务人不还或者还不起更是债务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借钱一定要谨慎。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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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根据民事诉讼的原则,原告就被告,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债务人权利是怎样的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三、代为行使债权要注意什么

  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是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债权人一定要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债权,不能采取非法行为让债务人还债。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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