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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04:09:27 人浏览

导读:

债务人如果不想还款,有可能会将自己的财产都转移给他人,让自己的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发生这种情况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民事上的撤销权,但是这个权利也有一定的期限,那么民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债务人如果不想还款,有可能会将自己的财产都转移给他人,让自己的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发生这种情况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民事上的撤销权,但是这个权利也有一定的期限,那么民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一、民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条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时效: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院不保护。

  2、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条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效: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3、合同法分则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条件:任意撤销或法定撤销。时效: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

  4、关于可撤销合同,条件: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且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时效:有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

  5、关于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条件: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债务人的有偿行为,第三人恶意取得。时效: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或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6、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时效:其他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4、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5、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三、乘人之危合同的撤销权

  1、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急迫需要的境地,包括经济上的窘迫和生命健康方面的需要或危难,但危难和急迫并非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行为人行为以外的原因所致。

  2、乘人之危者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件订立合同。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的境地,即使出苛刻的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3、对方迫于自己的危难或急迫处境订立了合同。亦即相对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严重损害了对方利益。乘人之危者利用他人的危难或急迫处境,使相对方被迫接受使其不利的条件,导致订立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均等,行为人因此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相对人的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大部分的撤销权是要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一年内行使,而且撤销权没有时效中止的情形,想要行使撤销权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债务人以及受益人都要有主观的恶意,如果受益人并不知情,债权人无法行使权利。以上就是“民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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