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
导读:
2016年4月29日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免税品种范围,规定进口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26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统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种范围包括: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二)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进口的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子种源的管理,促进优质良种的引进,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进口计划,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免税进口建议,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年度免税进口品种、数量范围。进口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免税范围的进口种子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五、上述政策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六、“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另行通知。在该管理办法印发前,上述政策暂比照“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六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三,计算方式应当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进行缴纳。缴纳的主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这也意味着合同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应当是合
2016年4月29日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免税品种范围,规定进口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4号)。现就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署税发[2001]34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备案流程包括有: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等。我国《对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规则包括有: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包括有: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