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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07:59:5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文号:对外贸易进口工作必须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有计划有选择地引进国家迫切需要的先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重要原材料和国内短缺的市场物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对外贸易进口工作必须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有计划有选择地引进国家迫切需要的先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重要原材料和国内短缺的市场物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 编制计划:

  (一)对外贸易进口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口工作必须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国家批准的对外贸易进口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

  (二)对外贸易年度进口、计划经批准后,由对外贸易部和有关部门执行。执行计划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可商同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研究解决。

  二、 审批货单:

  (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货年度进口计划,国家进出口委责成各归口单位对各订货部门申请的进口货单进行复审和综合平衡,然后送对外贸易部。凡外贸部所属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订货单,由外贸部批转有关外贸公司办理进口;凡属经国务院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订货单,由外贸部核转有关工贸公司办理并划拨外汇。

  (四)国务院批准的外贸年度进口计划以外的订货和为贯彻对外政策必须进口的项目,有关部门必须先送国家计委和国家进出口委审查,签署外汇和人民币投资情况,再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避免多头批准订货,以保证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五)各部门经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进口订货,同银行签订贷款还款协议,并单立外汇帐户。 订货单须经归口单位审核 (其中成套项目须由银行审核)后再送外贸部门办理订货。

  (六)各部门使用留成外汇的进口订货,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归口部门共同审查(凡国内能生产的或在国内能调剂供应的,不得进口)后,由外贸部门办理订货。

  三、 外汇使用:

  (七)外汇由国家统一管理,各部门使用外汇必须经国家批准,并按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

  (八)各部门进口订货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外汇额度掌握订购。外汇有结余时,原则上上交国家统一使用;外汇不足时,应相应减少订货数量或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追加外汇,也可以在本部门同一外汇项目内订货卡片之间相互调剂。

  四、 对外订货:

  (九)对外贸易部按照国务院的批示,负责签订政府间的贸易协定,并组织有关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执行协定,签订合同。必要时,也可组织地方外贸公司、地方工贸公司对外谈判,签订合同。但在价格掌握上要接受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的指导。

  (十)对外贸易部根据国别政策和国别贸易平衡情况,负责组织有关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做好进口商品的国别安排。

  (十一)为了有效地对付国际垄断组织和更好地进行价格斗争,对国际市场垄断性强,竞争激烈的某些商品, 如: 民用飞机、大中型电子计算机、船舶、各种车辆、钢材、铜(包括铜矿砂)、铝、化肥、橡胶、木材、棉花、涤纶棉、粮食、植物油、食糖等,均由有关贸易公司会同订货部门统一对外谈判成交。上述商品工贸公司如有少量急需的订货,在同外货公司联系后,也可直接对外购买,但在国别(地区)政策、对外价格掌握上要接受外贸公司的指导。

  (十二)外贸公司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工贸公司,应凭正式批准文件和企业章程向国家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方能经营进出口业务。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银行不予开支立户,报刊不给刊登广告 。 经国务院批准的工贸公司只负责办理其批准经营范围以内的进口订货,包括技术和商务谈判,对外签订和执行合同。未成立工贸公司的部门,及工贸公司经营范围以外的进口订货,均由外贸公司办理,包括对外谈判,签订和执行合同。对技术条件比较复杂的进口订货,由订货部门为主谈判技术问题并对所签订的技术条款负责,以外贸公司为主负责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技术谈判要和商务谈判紧密结合。

  (十三)要重合同,守信用。对外签订的合同,订货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要力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进口任务。

  (十四)为完成订货任务必须出国考察的,外贸公司报外贸部批准;工贸公司报主管部审批。为了执行进口合同必须派出国的实习、培训、监造、检验、接运小组等由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经主管部批准后组织派遣。各部门派出国小组均应征得驻外使馆同意。出国小组在国外工作期间受驻外使馆领导。回国后要写出总结报告,抄报国家进出口委和外贸部。

  出国小组所需外汇由订货部门在申请订货时一并申请 , 人民币费用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十五)对未成立工贸公司的部门经批准进口的飞机零件、体育用品、乐器、特殊药品和小额零星的科研器材等,经外贸部同意后,可由其自行采购或通过特殊渠道购买。

  (十六)凡经国务院批准经营寄售、代销、展销、维修业务,属于专卖品(如烟、酒、饮料)和各部门使用的进口物资,由外贸公司对外谈判,签订协议;属于某一个部门的专用物资可由有关工贸公司对外谈判、签订协议;对内设库和经营管理等事宜由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系国家物资总局、商业部等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对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存入经海关同意的指定仓库,并由海关监管。

  (十七)各部门经批准承办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项下的进口订货,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有关规定办理。

  五、 财务结算:

  (十八)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的进口订货,一律实行独立核算,对于所发生的盈亏,按“关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十九) 各部门进口商品对内作价,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办法办理。属于按代理进口的,承办公司一般的按照进口到岸价格收取百分之三以内的手续费。

  订货部门申请进口订货,必须事先落实人民币资金,否则外贸部门不予办理订货。订货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口商品作价办法,及时向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支付货款。

  (二十)订货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应交纳的关税和工商税。

  六、 许可制度:

  (二十一)为了贯彻执行对外贸易方针、政策,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国家对进口物资实行许可制度。凡进口物资均须申请进口许可后方能办理对外订货,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和有关规定验放。

  (二十二)对外贸易部是国家指定的签发进口许可证机关。中央各部(包括所属机构)进口物资均须向外贸部申请进口许可。

  (二十三)进口货物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委、对外贸易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该办法颁布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

  ⒈ 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的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应将其批准的经营进口商品的范围向外贸部和海关总署办理登记,上述公司在登记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家批准的货物,可视为已取得进口许可,不必另行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单证验放。⒉ 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和承包工程项下的进口货物,海关凭正式批件和有关规定验放。

  ⒊ 下列各项进口货物均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后方能办理对外订货:

  (1) 经国务院批准进口的小轿车;

  (2) 经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进口的货物;

  (3) 经国家批准开办寄售、代销、展销、维修、租赁业务所必须进口的外国产品;(4) 各部门凡进口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录相机、家用电冰箱、复印机、手表、计算机、洗衣机、空调设备、照相机等商品;

  (5) 超过国家计划规定的国别配额(如美国、曰本、西德等)的商品;

  (6) 有关部门经批准自行进口(包括自行采购和委托华侨和外国友好人士代购)的小额零星物品;

  (7) 经批准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小型国外来华展览会和技术交流会上需要留购的展品;(8) 中央图书进口公司进口的图书和资料;

  (9) 中央各部门留成外汇项下批准自行进口的货物;

  (10) 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用国家批准留用的外汇购买的物品;

  (11) 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物资。

  (二十四)对规定应申领进口许可证而未经许可的进口货物或进口货物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数量,海关有权按照海关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 运输验收:

  (二十五)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按规定时间和手续,向外运公司或其他运输部门办理委托运输业务。

  (二十六)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国内外港口情况和运输条件,合理地安排国外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向外运公司或其他运输部门办理订仓等托运手续。航运部门要按国外交货情况派船,交通运输部门要按时派车、派船和装卸,切实做好物资疏运工作,积极为用户服务。

  (二十七)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口岸后,收货单位必须按时提货或办理接运,否则,口岸所在省市物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外贸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因港口运输部门责任造成逾期不能提货者除外。

  (二十八) 订货部门对进口物资应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不得安装、投产和销售使用。发现属于国外责任的残损短少或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及时办理商品检验证明,对外索赔。

  八、 统计报表:

  (二十九)为了掌握全国对外贸易进口情况,凡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必须按国家统计局和对外贸易部规定的统计制度和表格向国家进出口委和对外贸易部报送统计报表。

  九、 试用范围:

  (三十)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一般贸易进口。地方对外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另有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曰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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