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规 > 外贸进口 > 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05:10:2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 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 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