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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03:45:4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文号: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机电进出口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的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6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机电进出口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的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670号),现决定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2月15日起,批准设立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正式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详见附件一),海关凭盖有新制印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原“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同时废止(印模详见附件二)。
  二、1998年12月15日前,使用原“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证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三、批准设立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机电产品进口有关管理规定,并对印章的使用、保管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
  附件:
  一、启用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二、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附件一、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共22枚)(略)
  附件一、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共28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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