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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废铜进口加强管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03:08:2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署税(2000)519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近年来,废铜(包括铜废碎料及用于回收废铜的废五金杂件)的进口数量不断增长。由于进口废铜的品种繁杂,含铜量差异较大,加之进口状态各异,增加了海关查验、审价、归类的难度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2000)51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
  近年来,废铜(包括铜废碎料及用于回收废铜的废五金杂件)的进口数量不断增长。由于进口废铜的品种繁杂,含铜量差异较大,加之进口状态各异,增加了海关查验、审价、归类的难度。为尊重贸易实际,有效提高国内相关企业对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遏制价格瞒骗和以进口废铜名义走私进口旧电器等不法行为,现就加强废铜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废铜”是指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原则及海关总署有关文件规定,应归入税目74040000的铜废碎料及用于拆解、回收铜的废电机、电线电缆及五金杂件等。   二、对进口废铜的审价应坚持成交价格原则。如申报价格经审核确为实际成交价格且低于海关参考价格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参考价格管理商品范围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署税(2000)2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废铜的海关参考价格不再按每百分点含铜量制定,改为按照进口废铜的主要品种状态(紫铜废碎料、黄铜废碎料、废电线电缆、其他废杂铜等)制定。总署价格信息中心应根据该类商品实际贸易状况和市场行情变化情况,按月调整并向全国海关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废铜的参考价格按上述新标准发布,原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再次调整进口废铜最低含铜量标准的通知》(税价(1997)218号)同时废止。   四、对混装进口的废铜,如进口合同已分别列明各类废铜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各关应要求进口人按合同分类申报,以便于海关归类、估价、查验。   五、各关审单、审价、查验和归类部门应密切协作,认真审核有关单证,加强现场查验,并根据货物实际状态正确归类、合理估价。对申报为铜废碎料但经查验其商品属性难以确定的,可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化验。   六、要继续加大对废铜进口的管理力度,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不得以进口废铜的名义进口第七类废物。坚决打击废铜进口中高值低报偷逃税款、夹带走私废旧电器、有害垃圾等不法行为。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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