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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动物性饲料产品进口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02:35:0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文号:农牧发[2001]2号各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农牧发[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有关单位: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由于一些外国厂商未按《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规定办理产品登记证,致使进口企业无法办理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检疫审批手续。为保证《通知》的顺利执行,同时减少进口企业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向中国出口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照《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  登记。到目前尚未办理登记并正在向中国出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必须于2001年2月15日  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部将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开具《临时登记证》,有效  期为2个月。进口企业凭《临时登记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非独家国外企业生产的鱼粉、饲料级乳清粉进口登记以国外供货商或进口代理企业为申请人,以生产国为产  地的方式登记。办理饲料级(或饲料用)乳清粉及乳制品登记时,必须提供饲料级标准,并在标签、标识上  注明。   三、《临时登记证》超过有效期而未办理正式进口登记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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