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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6号-2002年汽车轮胎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02:10:3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经贸委发布文号: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2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汽车轮胎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
发布部门: 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2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汽车轮胎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02年1月31日。
附件:2002年汽车轮胎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二OO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2002年汽车轮胎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一、进口配额总量
  2002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为107万条。
  二、分配原则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汽车轮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1999--2001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基数、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三)2002年申请的汽车轮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四、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将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汇总和平衡,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进口配额总量,一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
  凡按以往有关规定报送且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单位可不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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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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