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规 > 外贸进口 > 关于赋予5家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的公告

关于赋予5家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的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23:33:3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2号根据《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度的公告》(原外经贸部2002年第1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赋予以下5家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1、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2号
  根据《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度的公告》(原外经贸部2002年第1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赋予以下5家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
  1、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辽宁西洋特肥股份有限公司
  3、山东省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4、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以上5家企业进口钾肥必须严格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用于经营销售。
商务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