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规 > 外贸进口 > 规范从东盟有关成员国进口“混合油”管理

规范从东盟有关成员国进口“混合油”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23:23:26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5号中国对食用棕榈油、豆油、菜子油进口实行全口径关税配额管理。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开始执行早期收获计划,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实行降税。为维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5号
  中国对食用棕榈油、豆油、菜子油进口实行全口径关税配额管理。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开始执行早期收获计划,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实行降税。为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现将以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优惠税率进口“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含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等基本原料,经简单加工混合,但未改变其形态、用途的油脂,其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超过50%的,不享受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优惠税率,仍按关税配额管理。对上述食用油进口,国家按进口食用油中含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比例最高的品种(比例相同的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排序)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二、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以优惠税率进口混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油脂进口商,须如实申报混合品种、比例及用途,并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注明混合品种、比例的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