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规 > 外贸进口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废止《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废止《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22:59:3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文号:环发〔2005〕4号各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已先后生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但原文中所列“废游戏机”仍为禁止进口货物。
  特此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