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第一条回国探亲的华侨(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和子女)进出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本规定“限量表”(附件一)所列物品和限量限值分别免税或征税放行。随行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子女携带的行李物品按本规定“限量表”第1-10项所列物品和限量值免税放行,但满十二岁的,可免税放行手表一只。
第二条上述旅客一年内进出国境超过一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限量表"第1-10项所列物品和限量予以免税放行.
第三条上述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如超出规定免税和征税限量限值的物品,以及"限量表"未列名的物品,除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外,应予退运.但入境时携带因旅途需用的手表、收音机、照相机等海关可登记放行,回程时必须携带原物出境.
第四条上述旅客来我国定居所带行李物品,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限量表"的限制.但每户进口自用小汽车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五条上述旅客进出国境时不准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附件二).
第六条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如需出售,应售予指定的外货收购站,并按章补税,违者按照有关法规处理.第七条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也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附:(略)
附:(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优待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照顾他们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途经香港、澳门地区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外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回国探亲的华侨(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和子女)进出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本规定限量表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照顾国家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国人员进
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备案流程包括有: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等。我国《对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规则包括有: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包括有: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