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严禁收购和倒卖干茧的通知
导读:
发布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今年鲜茧收购秩序继续好转,春茧取得了丰产丰收的好成绩,蚕茧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在部分主产区,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务院关于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的规定,非法收购、高价倒卖干茧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蚕农自烘(晒)干茧的现象有所增多,严重影响了蚕茧收购经营秩序和蚕茧质量,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会诱发新的“蚕茧大战”。因此,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干茧(包括烘、晒干茧和半干茧)全部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丝绸分公司统一经营,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倒卖干茧及蚕农自行烘晒干茧及半干茧。已出现蚕农自烘干茧的地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劝阻,堵塞干茧买卖的各种非法渠道。由丝绸公司委托代收代烘蚕茧的单位,必须将所烘干茧全部交给当地丝绸公司或由其指定的工厂,不得自行出售。鲜茧收购结束后,要对收烘单位收购鲜茧和上交干茧的数量进行对照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省收购和倒卖干茧。
二、对非法收购和倒卖干茧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投机倒把论处,没收其全部货物或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相互配合,对查获的外省市倒卖来的干茧,与对方有协议的退给对方,没协议的按有关规定就地处理。对倒卖干茧情节严重的单位和地区,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为从根本上制止非法买卖干茧的问题,必须严厉打击高价买卖厂丝的行为。各地生产的厂丝,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加价。违者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并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蚕茧产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上述工作,坚决清除非法收购和倒卖干茧这一严重隐患,以保持蚕茧收购经营秩序的长期稳定。各地丝绸公司要不断完善收烘经营责任制,堵塞各道环节的漏洞,为今后做好收购经营工作奠定基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二轻、手工)厅(局)、社队企业局、商业局、外贸局、供销社:据江苏、浙江、吉林、辽宁、安徽、北京、天津等地反映
发布部门: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国家商检局发布文号:(1990)国检政字第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经贸委(
发布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物价局发布文号:今年鲜茧收购秩序继续好转,春茧取得了丰产丰收的好成绩,蚕茧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在部分主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经重[1987]50号各
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备案流程包括有: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等。我国《对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规则包括有: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包括有: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