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政发第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 为促进来料加工装配(以下统称来料加工)业务的发展,有些省市相应成立了一批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这些公司对促进来料加工发展和扩大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就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为主的进出口企业。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一)自营来料加工业务,并代理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签订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和合同。
(二)办理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进口设备、使用国产原辅材料、返还制成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办理来料加工海关、税务、商检及加工费结汇等事项。 二、对过去(指1998年6月1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于1998年9月1日前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认。
办理确认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确认的报告(需说明本地区上年度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情况)。
(二)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名单。
(三)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文件(复印件)。 三、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及其他有关事项,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认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管理和指导,使其切实发挥推动来料加工业务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今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要逐步向流通领域进出口企业转化。各省市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特此通知
199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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