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作调整的公告
导读: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1996年10月15日起对执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作如下调整: 一、对1996年4月1日起执行暂定税率的商品进行部分调整并增加两项商品(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二、停止执行新闻纸(税号4801.0000)7%的暂定税率,恢复执行15%的法定进口优惠税率;但在10月15日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于10月20日前经签约公司主管地海关审核确认合同日期并在合同规定日期(最迟在12月31日前)报关进口的新闻纸,仍可按7%的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公告。
附:增列的实施暂定税率商品
附:调整的暂定税率商品(一)
附:调整的暂定税率商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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