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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10:19:1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发布文号:京关办[1997]261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层检察院北京铁路运...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

  发布文号:京关办[1997]26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层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北京海关各处室、海关功、办事处:

  为有力地打击和惩处走私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依据《执行罚没,执行手续以及执行情况函送一审人民法院在卷。在执行中如需变更执行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同意。

  罚没财物出现执行回转的由北京海关负责解决。

  五、走私货物、物品的估价和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走私货物、物品的价格、价值的估算和确定,偷逃应缴税额的确定,由北京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具认定证明。

  六、其它

  l、当令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未向海关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动员其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们坚持起诉的,法院则应受理立案。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北京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北京海关可以向北京市第一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87京高法字146号、87京检会字第5号、87京公(法)872号、87京关办字第303号)同时废止。

  19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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