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四川省外经贸委关于请示几个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导读: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法函字第82号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你委川外经贸资字(1998)113号函收悉。关于函中请示的几个法律问题,现原则答复如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也不得购买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股票),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股票业务。
3.根据《公司法》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缴足后的股款额。股份有限公司无总投资概念。
4.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问题进行研究。
此复。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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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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