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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03:33:1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3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3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产权登记的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申请登记资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有关责任;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实,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涉外房屋的权属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适用本办法。军队房屋的权属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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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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