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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浦创(开曼)有限公司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20:30:0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合批[2006]896号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浦创(开曼)有限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6〕47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6]896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浦创(开曼)有限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6〕47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独资设立“浦创(开曼)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50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项目信息收集及相关产业投资。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你委督促主办单位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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