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风险转移
导读:
核心内容:风险的移转须以货物已经特定化为条件,在货物尚未加上标志,或以装运单据或以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下之前,其风险不移转于买方。按照《公约》的规定,货物风险转移有哪些规定和原则?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货物的风险转移的相关内容。
货物的风险转移
风险的转移,是指确定由谁来承担风险导致的侵害后果,即所造成的货物意外损失。对出口方,风险转移的时间越早越好,对进口方,风险转移的时间越晚越好。国内贸易中,有的商家宁愿多付运输费,也不愿意送货上门,就有风险的原因。
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是: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则货物即使遭受损坏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如果风险尚未转移于买方,则一旦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不仅买方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对不交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卖方能证明这种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一)《公约》采取了大多数国家的观点,尤其是借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1、约定优先原则
如约定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或以其它方法来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及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效力将高于《公约》的规定。
2、没有约定时,交货时转移原则
施米托夫讲,〈公约〉采用交货的标准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总标准,是商业现实主义对理论教条主义的胜利。《公约》在“卖方的的义务”对交货时间作了原则规定。
3、所有权与风险分离转移原则
《公约》认为,卖方即使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4、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page]
《公约》规定,货物未特定化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各国与《公约》有不同的规定。《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即使风险已经转移于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这种根本违反合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即违约不阻碍风险的转移,除非是违约方原因造成的;风险的转移也不影响采取的违约补救办法。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卖方的货物足以使买方有权拒收时,则在卖方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在买方接受货物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即违约可能导致风险不发生转移,即使交货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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