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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抢劫罪一审辩护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22:22:06 人浏览

导读:

李XX涉嫌抢劫罪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天津市和平区XX局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XX涉嫌抢劫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

李XX涉嫌抢劫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天津市和平区XX局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XX涉嫌抢劫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XX犯有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XX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且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

从客观上讲,被告人李XX并不是本次抢劫犯罪的发起人,而是应朋友邀请一起去参与抢劫犯罪的。尽管被告人李XX不能因其哥们义气而逃避法律的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XX在犯罪起因上的被动性,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此外,李XX参与抢劫犯罪只抢得一部手机,经司法鉴定为一千余元,且只卖了七百余元。李XX参与抢劫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去上网、吃饭,而并不是抢得巨额财物后大肆挥霍,这与那种穷凶极恶的抢劫犯罪是有所区别的。

二、本案中被告人李XX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三、被告人李XX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此外,被告人李X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XX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四、社会和家庭的责任不应由未成年人完全负担。

本案发生的家庭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法庭调查中表明,被告人李XX长期脱离家长、社会的管束,一人独自生活无人问津,正是因为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被告人李XX走向犯罪的道路。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五、被告人李XX系初犯、偶犯,并且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是一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的少年,《最高人民X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经过这一段时间的经历,尤其是今天的庭审,相信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减轻判处被告人,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得被告人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好好学习,发挥其特长,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犯罪之前一直表现很好。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X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辩护人之所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XX从轻、减轻处罚,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本次犯罪的具体情节,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对被告人李XX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杨超律师

1392029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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