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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出台意见强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9 23:15:13 人浏览

导读:

近日,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关于

近日,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突出强化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体制。

《规定》从业务指导、资质管理、执业监管、队伍建设、监督指导律师协会或其派出机构等五个方面,逐级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要求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工作重心转到抓方向、出政策、建平台、促发展等宏观方面,而将日常监管、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工作统计、信息调研等具体工作管理权限尽量放到县区,着力扩大基层管理权限,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权责一致的律师管理工作体系。

《规定》从资质管理和执业监管两个方面重点强化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的筹建工作,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对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拟申请执业律师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拟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和拟转换执业机构的律师有关情况出具审查意见;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变更报批或者备案执行情况以及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等情况;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使用执业证书,负责收缴需要注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保管不善或者违规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规定》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职责,加强对所属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检查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纳税、实施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及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对相关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受理调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实施整改的情况,依法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进行清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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