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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被代理人索讨律师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5:58:35 人浏览

导读:

上海某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因与案外人民间借贷纠纷中一审被判败诉,为了在二审中能够挽回损失,特地聘请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某担任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后,万某的代理费却迟迟拿不到,故而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给付8.8万诉讼代理费。今天


  上海某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因与案外人民间借贷纠纷中一审被判败诉,为了在二审中能够挽回损失,特地聘请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某担任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后,万某的代理费却迟迟拿不到,故而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给付8.8万诉讼代理费。今天,闸北法院做出徐某给付万某律师代理费8.8万元人民币的判决。




 

  去年12月16日,徐某与万某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徐某委托指派万某作为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案件的二审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费为13.8万元,交费时间为签订之日交5.8万元,余款于同年12月17日交清。当日,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同月18日,徐某的企业承诺对徐某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上述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盖章。此后,律师事务所指派万某全程参与了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但二审仍维持了一审原判,致此徐某及其企业拖欠支付律师费而涉讼。审理中,徐某及其企业经法庭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均未到庭应诉,但对本案事实无异议,希望给付5万元一次性解决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某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代理事项,被告徐某至今仍欠付部分律师费,显属无理。被告徐某的企业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对被告徐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两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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