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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日报记者就物业纠纷采访刘海军律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8:26:53 人浏览

导读:

按:2010年6月30日的《临沂日报》登载了《物业服务不到位,维权为啥法律不支持》文章,记者并就物业纠纷问题采访了刘海军律师。下为发表在该报的新闻全文。物业服务不到位,维权为啥法律不支持本报讯(记者朱鹏)小区物业未尽责,导致业主财产受损失,业主一气之下拒

按:2010年6月30日的《临沂日报》登载了《物业服务不到位,维权为啥法律不支持》文章,记者并就物业纠纷问题采访了刘海军律师。下为发表在该报的新闻全文。

物业服务不到位,维权为啥法律不支持

  本报讯 (记者朱鹏)小区物业未尽责,导致业主财产受损失,业主一气之下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主张的物业服务有瑕疵不能作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应补交拖欠的物业费。业主维权为啥法律不支持?
  2009年,张先生入住滨河某小区。但入住时间不长,张先生渐渐对小区物业心生怨艾:小区公共照明坏了,物业公司不修理;小区的垃圾得不到及时清理;前些日子,他放在楼道里的电动自行车丢了,找物业公司理论过几次后不了了之。越想越委屈的张先生拒交物业费以示抗议,累计欠交600元。为此,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了张先生,要求他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开庭时,张先生称,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因此,他不同意支付公共照明费、保安费、垃圾清运费等,但是,张先生对其主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
  那么,张先生是否有权拒交物业费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应该先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如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异议,则应另行提出返还已交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请求,张先生作为业主应当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以便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故法院判决张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600元物业费。
  业主维权为啥没有得到法律支持?就此记者采访了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的刘海军律师。刘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张先生认为小区物业服务有瑕疵,并以此作为对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一个抗辩,但张先生仅有陈述,而无相关证据支持,另外对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也很难量化,导致他的抗辩不能成立。刘律师建议,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解决,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确实差而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解聘物业公司,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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