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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合 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01:55:44 人浏览

导读: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乙方: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十楼电话:(0755)83026222传真:(0755)83024303电子信箱:pinran@pinran.com.cn甲方就事项,决定委托乙方为该事项的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乙 方: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

  地 址:深圳市深南中路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十楼

  电 话:(0755)83026222 传 真:(0755)83024303

  电子信箱:pinran@pinran.com.cn

  甲方就 事项,决定委托乙方为该事项的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担任该项业务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期限内,为甲方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三、甲方必须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提供上述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部分或全部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

  五、甲方非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尚未收取的律师费及其它费用。

  六、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在《授权委托书》中另行确定。

  七、乙方完成该项工作预计 工作日(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除外)。

  八、根据深圳市律师业务收费有关规定或经双方协商,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费合计 元人民币。

  特别提示:

  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律师事务所财务部统一收取,乙方未授予任何案件经办人员收费的权利,如果甲方擅自将案件办案费交给经办律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严厉禁止承办律师以个人名义私自收费、私自办案,以及在办案中与涉案的实物、执行款项发生直接关系。

  乙方指定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帐 号:3370 1010 0100 1788 17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由委托人执一份、律师事务所持贰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 方(盖章): 乙 方: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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