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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右腿比左腿短1厘米,术后右腿比左腿长3厘米,责任谁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2:50:45 人浏览

导读:

案例介绍:王某患有先天性右侧髋关节畸形,因此右下肢比左下肢短约1cm。近一年以来王某感觉右侧髋关节处及右下肢疼痛,疼痛不剧烈,尚能忍受。2005年11月2日至11月20日王某住院于某医院,该医院给王某进行手术治疗,王某满怀期待地忍痛进行了手术。但是,手术之后,王

案例介绍:王某患有先天性右侧髋关节畸形,因此右下肢比左下肢短约1cm。近一年以来王某感觉右侧髋关节处及右下肢疼痛,疼痛不剧烈,尚能忍受。2005年11月2日至11月20日王某住院于某医院,该医院给王某进行手术治疗,王某满怀期待地忍痛进行了手术。但是,手术之后,王某的右下肢比左下肢长了3cm。正是该院给王某实施的的手术,使王某变成了一个残疾人。2006年8月份,市医学会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认定王某右下肢比左下肢长3cm是手术的并发症,而且医院术前已经就此对王某进行了书面告知,王某同意手术并签字,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该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数万元。

问:医院该不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郭律师观点:医院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律师观点:医院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律师:术前王某右下肢短1厘米,可以通过自身代偿性的调整保持身体平衡行走,术后王某必须穿用相差3厘米的矫形鞋才能保持身体平衡行走,手术给王某带来了严重损害确切无疑。

郭律师:王某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但是医务人员并不存在过失,而且医院术前已经就此对王某进行了书面告知,王某同意手术并签字,此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医院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律师:医院在手术前已经对王某进行了书面告知,王某同意手术。但是这并不妨碍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

1、没有谨慎严格的术前讨论。手术是该院外请北京专家实施的,该手术专家并没有参与手术之前手术方案的制定和讨论,甚至手术之前都没有查看患者,而是从北京赶来直接就进了手术室。手术者和手术助手等手术参与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讨论,手术者对患者病情了解不够

2、备用假体准备不够、所用假体不是最适宜的型号。

3、拍片不足。应该有双下肢的的全长X片,而不是仅仅双侧髋关节的X片,甚至脊柱的全长X片。

郭律师:医疗行为侵权纠纷目前适用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应该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者其过错与患者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院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经能够证明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完成了医院一方的举证责任。因此,医院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律师: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只要存在医疗过错,医院还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患者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并且在诉讼程序中申请司法鉴定,把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的过错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加以确认。这样医院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两位律师争论的很激烈,大有法庭开庭的针锋相对啊。

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诉讼过程中,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诉讼的一方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如果医方不是存在明显过错,反复鉴定,将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馒头比屉大。

杨律师:我也不赞成反反复复的鉴定和上诉,但是对于诊断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医院一方又不能正视的情况,或者,医院一方存在一定的过错,患者一方不能正视医院的过错程度和在后果中所占的因果关系比例,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鉴定来明晰双方的责任程度,从而锁定赔偿数额,还是比较冷静理智的处理方法。

主持人:那王某到底得到了赔偿吗

郭律师:通过司法鉴定,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医院承担了大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务人员仅仅告知风险是不够的,还要有避免风险的措施和替代性治疗方案。

郭律师:希望所有的患者都能得到恰当的治疗,希望所有的医护人员都能通过自己认真而细致的工作赢得患者的尊重,希望所有的医患纠纷都能理智冷静地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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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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