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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感染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2:48:58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关某因为腰痛伴右下肢麻木而于2008年7月7日16时就诊于某县医院,被诊断为:腰4、5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于2008年7月9日18时接受该院安排的手术治疗。手术之前没有使用消炎药物治疗。手术后45分钟的护理记录记载:“患者伤口敷料渗血较多,通知医师予以换药

案情简介:关某因为腰痛伴右下肢麻木而于2008年7月7日16时就诊于某县医院,被诊断为:腰4、5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于2008年7月9日18时接受该院安排的手术治疗。手术之前没有使用消炎药物治疗。手术后45分钟的护理记录记载:“患者伤口敷料渗血较多,通知医师予以换药。”手术后1小时的病程记录记载:“切口敷料包扎,未见渗血”。 术后第二天,拔出引流条。手术后该医院给关某应用“地塞米松”,每天10毫克,连着应用了8天,同时应用“克林霉素”, 0.9克,每天一次静脉点滴。关某手术后一周一直有切口疼痛,切口渗血渗液。术后第一天、二天,关某的术前症状“右下肢麻木感”明显减退。术后第三天开始再度出现右下肢轻度麻木感,术后第五天出现“右足背麻木感”,此时查体发现“右小腿、右足背感觉迟钝。”术后第九天关某开始发烧,而且仍然伴有明显的伤口疼痛,下肢麻木等症状,医院给其用退烧药对症处理,但发烧一直控制不了。2008年7月23日经该院安排,关某转到某省级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4/5椎间盘突出椎间盘摘除术后感染、腰4/5椎间盘炎、腰椎竖脊肌脓肿、腰椎椎管内脓肿、腰4、5椎体骨髓炎。于2008年8月5日关某在省医院,在全身麻醉下接受竖脊肌脓肿切开引流置管冲洗手术加椎间盘炎置管手术。手术之后,关某每天接受椎间盘置管内硫酸庆大霉素注射、竖脊肌置管生理盐水持续冲洗等治疗,感染逐步控制。但是,经过后续一年多的治疗,关某不但感觉腰痛、双下肢麻木、无力、肛门周围麻木,而且不能弯腰、不能抬腿,以至于连穿袜子、穿裤子、洗脚、洗头这样的动作都不能完成。为此,关某起诉该县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问:医院该不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律师: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术后感染确实是手术治疗的并发症,患者和家属也确实已经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但是医院仍然应该为医护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案例看,该县医院在诊断治疗中存在如下过错:1、安排手术过于仓促,术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术前没有预防性用药。2、没有重视术后伤口大量出血这一危险信号,没有作相应的处理,最终导致伤口内积血感染,造成了患者的终生重度残疾。3、引流不当,拔出引流过早。4、切口有轻微疼痛,右下肢轻度麻木,这应该是伤口部位血肿压迫脊神经的表现,但这并没有引起大夫护士的足够注意,医院没有对此进行近一步检查和相应的治疗,由此导致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治疗时机。5、术后第一天、二天,患者的术前症状“右下肢麻木感”明显减退。术后第三天开始出现右下肢轻度麻木感,术后第五天出现“右足背麻木感”,此时查体发现“右小腿、右足背感觉迟钝。”这应该是伤口部位血肿压迫脊神经的表现,县医院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检查,更没有进行相应的治疗,由此导致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治疗时机。6、应用“地塞米松”,每天10mg,连着应用了8天,共计16支,而且仅仅用了“克林霉素”这样一种非广谱的抑菌性抗生素。这是非常容易诱发感染的。7、突然停用激素以后患者就开始发烧,而且伴有明显的伤口疼痛,下肢麻木等症状,应该是伤口部位血肿变脓肿压迫脊神经的表现,县医院的大夫护士却还是没有重视,没有进行进一步检查,仅仅是用退烧药对症处理。

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通过司法鉴定,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调解了,医院主动承担了大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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