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本律师的法律援助之心
导读: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是有偿的法律服务,律师也是劳动者,靠收取律师费维持生计。
但律师不是商人,不能利益第一、金钱第一,律师要富于善心、爱心、同情心,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诚恳地去帮助当事人,解决当事人无能为力的难题。对于经济贫困者,要减收律师费,使他们请得起律师,打得起官司,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以为,这就是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本律师从业十二年来,积极承办政府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不少于五件,为未成年或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提供辩护,使大量的刑事被告人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本律师没有收取这些被告人及其家属分文律师费。
2003年7月,本律师接受一故意杀人案件死者家属的委托,为其追讨赔偿金,死者家属悲痛欲绝的陈述及表情,使我顿生恻隐及同情之心。该案应收取律师费6000元,死者家属表示要将家中的牛卖掉才能将钱凑齐,并没有要求减少收费。我心中实在不忍,立即请示了律师事务所主任,免去他3000元律师费,只收取3000元。当事人对我感激涕零。
2005年3月,本律师接受一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委托,为其追讨工伤赔偿。在我的努力下,该案未经仲裁及诉讼,很快与对方达成和解,劳动者得到了8万多元赔偿,他非常满意。我应收取律师费8000元,考虑到该劳动者还需要继续治疗以及半年内无法工作,我主动提出减收他3000元律师费,当事人一再表示愿意按约定支付律师费,最终仍然只收了他5000元律师费。次日,该当事人又将一个红包送来给我以示感谢,我也坚决地推辞了。
并不是因为我很富有我才这样慷慨,而是因为以上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弱者,他们或是失去了亲人,或是遭受了人身伤害,我能给予他们一些支持和帮助,是想使这些身处困境或绝望中的当事人看到希望和光明,我将此视为一个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我所经办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应承担的交通、住宿、取证等费用,我都是尽可能减少费用支出,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并不遗余力地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对于下列案件,本律师可以减收律师费:1、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2、受害人遭受重伤或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3、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的案件;4、劳动者在三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6、离婚案件中经济贫困的女方;7、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的集团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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