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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四千人担任试点机关公职律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10:49:0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设立立公职律师,这是十作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要求。《决定》明确了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目前,该项工作在多个省区进行试点工作,效果良好。党政机...

  核心内容: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设立立公职律师,这是十作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要求。《决定》明确了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目前,该项工作在多个省区进行试点工作,效果良好。

  党政机关设公职律师已在试点

  至2013年公职律师人数已达4585人,专家建议扩展公职律师范围

  《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昨日,司法部内部人士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仍在进行中,“目前效果还不错”。

  根据司法部2002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是,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且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

  据了解,截至2011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等13家中央单位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开展顺利。截至2013年8月,公职律师队伍人数已经达到4585人。

  但近年来,关于修订法律法规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扩大公职律师适用范围、理顺管理机制等呼声,仍屡见不鲜。受访人士认为,公职律师制度仍需在《决定》的要求下,进一步完善。

  焦点1:“三种律师”形成优势互补

  决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表示,社会律师一般而言就是律师事务所里的执业律师,在三者当中,与老百姓的接触最多,“他们自负盈亏,但因为有参与法律援助的硬性规定,也有一定的公益性。”任永安说,相对而言,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方式更加多样。

  而公职律师专职于公职部门,特别是政府部门,对于规范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诉讼,发挥独到作用。公司律师则专属于公司内部,主要服务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对外商业往来中的法律事务,这三类律师各有所长,优势互补,基本上满足了不同群体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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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2:“应对公职律师重新定位”

  任永安认为,根据《决定》精神,“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将增加大量需要审理的案件,由此也将增加不少律师。随着越来越多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信访案件转为行政诉讼,政府机关也需要更多的公职律师。

  但浙江工商大学教授谭世贵曾撰文指出,从试点情况来看,我国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2007年10月修订的律师法在附则中仅对军队律师作了特别规定,而没有对公职律师作出相应的规定,导致10多年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陷于尴尬的境地。”

  2012年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公职律师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的现实,与规定相冲突,面临不少尴尬。“将来应该对公职律师重新定位,扩展队伍范围。”任永安认为,应该重新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

  焦点3:“法援律师应纳入公职律师”

  “司法部2002年对公职律师的定义还比较窄,但现实情况已经不同。”任永安说,按照司法部2002年对公职律师的要求,公职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也就不能成为法律援助机构内的公职律师,“应从制度构建上把法律援助律师纳入到公职律师中”。

  在义务方面,任永安认为,应坚持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的公益性。

  怎样才能提高公职律师的吸引力?“可以给公职律师相对于普通公务员高一些的待遇。”任永安认为,再加上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内部工作的稳定性,应该会提升吸引力。此外,任永安建议,还可以通过给公职律师提供更好的晋升途径来增强吸引力。

  (原标题:党政机关设公职律师已在试点2013年已达45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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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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