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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法官的老师 应不应回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06:05:57 人浏览

导读:

一位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为兼职律师出庭代理案件,而法院审理此案的3名合议庭成员都是其同学、学生。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被驳回后,此举引起网上热议:这种情况到底该不该回避?此举是否影响司法公正?...

  一位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为兼职律师出庭代理案件,而法院审理此案的3名合议庭成员都是其同学、学生。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被驳回后,此举引起网上热议:这种情况到底该不该回避?此举是否影响司法公正?

  成都一大学法学教师兼律师刘士友在其博客上发文表示,仅仅以师生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从而否定法学教师兼职当律师不可取。在有关回避制度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对我国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制度进行细化,以免再生争议。

  赞成:师生关系不是回避理由

  据报道,去年4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开审嘉湖阁“规划许可”案。法院传票显示,审理该案的法官有丁建明、戴宜、马莺三人。嘉湖阁业委会主任朱永曦指出,戴宜、马莺是第三人诉讼律师李小伟(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的学生,丁建明是李小伟的同班同学,应予以回避,并当庭递交了回避申请书。但10分钟后,法院回复,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该案件经过苏州中院二审后已经审理终结,嘉湖阁业主委员会败诉。

  具有大学教师和兼职律师双重身份的成都法学教师刘士友近日在其搜狐博客上发文表示,以师生关系为回避理由不妥,“大学教师兼职做律师”不应一棒子打死。比如,一些教授给某些法院做过业务培训,那么这些教授就不能在相关法院代理所有案件吗?希望更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从立法上加以规范和完善。

  反对:师生关系难免影响公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作为嘉湖阁业委会的代理律师曾在博客上表示,师生关系难免影响案件审理。并指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该案中第三人诉讼律师与合议庭成员存在的师生关系难免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越认为,允许法学教授兼职当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公正司法的不正当干预。“法学教授本来就是培养法律人才的,这些法律人才就有当法官的。如果允许教授当兼职律师,在师生关系面前,法官怎么能做到公平判案?”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师生关系必须要回避,但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一条。“其他关系”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师生关系是否属于这种情况,还是应该个案审查。法学老师兼职当律师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崔巍认为讨论很有意义,如果这已经是普遍现象,那么我们的法律就还需要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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