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主自治小区于法有据
导读:
近日,媒体连续报道了深圳景洲大厦 (论坛 新闻)花园业主大会秘书邹家健向政府递交立法建议,希望深圳率先就业主自治出台相关法规,各界对此建议反响不一,而某些专家则认为业主自治小区的想法过于超前,不具可行性。
本律师认为,业主自治小区的想法并不算超前,早在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八十一条对此就有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故,景洲花园业主要求自治小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筹备并申请政府部门认可,无需申请重复立法。
业主与物管本来是主仆关系,但奇怪的是实践中往往是仆人当了主人的家,物管暴力强管,残害迫害业委会主任的事屡见报端,见怪不怪!
本律师也是某小区业委会委员,对于物管的强势深有感触,可以肯定的是几乎所有物管公司都存在侵占业主财产的情况,而只要继续管理即可源源不断地侵占。长期以来,物管的管理权意识和贪欲已远远超过了其服务意识,他们已经忘记了自己权利的来源,忘记了自己仆人的身份,颠倒了角色!
法律明确,人心所向!本律师大力支持深圳景洲大厦花园业主大会在自行选聘物管后能再次吃螃蟹,开自治小区之先河,做全国小区业主自治的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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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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