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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律令中的中的城管公物警察权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8 11:12:13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古代律令中的中的城管公物警察权条款刘建昆中国古代当然没有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道路公物制度,但是作为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道路,一直都处在封建统治者的权力保护范围之内。目前,我国城市道路与公路实行城乡二元化的管理模式,城市道路由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进
中国古代律令中的中的城管公物警察权条款

刘建昆


  中国古代当然没有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道路公物制度,但是作为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道路,一直都处在封建统治者的权力保护范围之内。目前,我国城市道路与公路实行城乡二元化的管理模式,城市道路由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公路则由交通行政部门实施分级管理,但是在本质上,二者并无根本性的区别。

  古代城市尚不发达,一些规定的主要适用范围甚至只局限在京城,但损坏和侵占道路作为传统的违法始终存在。国家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是必然的。当然,我国古代法的特点决定了,这种打击主要体现在刑律上。在近代法理上,由于出现刑法和行政法的分工,保护道路公物的“公物警察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法、公物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对此完全不闻不问。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一《唐律疏议》

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疏”议曰:“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者,小坐。

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疏”议曰: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并合禁约,不禁者,与犯罪人同坐。

大历二年五月,代宗对长安城市管理出台了补充规定:“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毀拆”。

太和五年七月,文宗再次下令对违章建筑予以整治,“百姓及诸街铺守捉官健等舍屋外,余杂人及诸军诸使官健舍屋,并令除拆。所冀禁街整肃,以绝奸民”。“所拆侵街舍,宜令三个月限移拆”。

二《宋刑统》卷26《诸侵巷街》同唐律。

北宋时期,作为都城的开封城,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人口的增加,房屋侵占街道的所谓“侵街”行为,非常严重。如宋太祖时期,曾作坊使的魏丕,“撤本坊旧屋,为舍衢中,收僦直及鬻死马骨,岁得钱七千余缗,工匠有丧者均给之”(《宋史·魏丕传》)。当然,宋廷不能容忍这种现象,曾颁布有“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宋刑统》卷26《侵巷街阡陌》)的法律条文,但是“侵街”行为屡禁不止。开宝九年(976年),宋太祖“宴从臣于会节园,还经通利坊,以道狭,撤侵街民舍益之”(《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简称《长编》)卷17)。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七月,“八作使段仁诲部修天驷监,筑垣墙侵景阳门街,上怒令毁之,仁诲决杖,授崇仪副使”(《长编》卷21)。宋真宗咸平五(1002年)二月,“京城衢巷狭隘,诏右侍禁阁门侯谢德权广之。德权即受诏,则先毁贵要邸舍,群议纷然。有诏止之,德权面请曰:‘今沮事者,皆权豪辈,吝屋室僦资耳,非有它也,臣死不敢奉诏’。上不得已,从之。德权因条上衢巷广袤及禁鼓昏晓之制,皆复长安旧制,乃诏开封府街司,约远近,置籍立表,令民自今无得侵占”(《长编》卷51)。看来,在谢德权的以死相争下,宋廷这次可谓是痛下决心:拆除权贵的侵街邸舍,恢复旧有的禁鼓昏晓制度,同时按照一定的距离竖立表木,作为道路“红线”,严禁建筑?位。当然,现实是复杂的,表木的竖立并非意味“侵街”现象的终结,这场斗争还在继续。据《长编》卷79记载,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十二月“诏:前诏开封府,毁撤京城民舍之侵街者,方属严冬,宜俟春月”。仁宗天圣二年(1024年)六月,“京城民舍侵占街衢者,令开封府榜示,限一岁,依元立表木毁拆”(《长编》卷101)。此后在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十一月甲辰又“诏,京旧城内侵街民舍在表柱外者,皆毁撤之。遣入内押班岑守素,与开封府一员专其事,权知开封府王博文请之也”(《长编》卷115)。神宗元丰年间,“京师并河居民,盗凿阪以自广”(杜大?《名臣碑传琬琰集》卷13),居然出现了“侵河”现象。正是由于多年的“侵街”行为,导致了开封城内“坊无广巷,市不通骑”的局面。至北宋末年,从张择瑞《清明上河图》上看,沿街建筑鳞次栉比,应是多年“侵街”行为的结果。宋廷所立之“表木”,尽管并未制止住“侵街”行为,但是为“侵街”建筑的认定及拆除,提供了标识与范围。并且,从谢德权“约远近,置籍立表”来看,北宋东京街道上应有不少起着道路红线作用的“表木”,为时人所关注。宋廷在虹桥角下竖立四根“表木”,起到防止“侵街”与“侵河”双重作用,张择端将其入画,以代表宋东京城内众多的“表木”,是颇具匠心的。

三《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三十 工律 河防》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纂注:大曰街,小曰巷,道路则人所通行之称。侵占以起房屋、为园圃者,杖六十,复还旧地。街巷贵于洁净,故穿穴出秽者笞四十,仍令塞之出水则不论。

条例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葢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明门前御道、棋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四《大清律 工律 河防》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毁修筑]复旧。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穿墙]出水者勿论。

条例

在京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清门前御道棋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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