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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省2004依法行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9 07:11:50 人浏览

导读:

2004年,在传统法律文化的河流中观察“依法行政”流向的人们,难免会联想到诺内特、塞尔兹尼克作出的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的法律归类;会联想到“压制型法”的下法制思路变向问题。“压制型法”,作为一种主观追求权力稳定的法律形态,客观上并不一定带来“社

  2004年,在传统法律文化的河流中观察“依法行政”流向的人们,难免会联想到诺内特、塞尔兹尼克作出的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的法律归类;会联想到“压制型法”的下法制思路变向问题。“压制型法”,作为一种主观追求权力稳定的法律形态,客观上并不一定带来“社会稳定”,而更高层次的“自治型法”、“回应型法”可能不断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当然,没有经历高级法台阶,人们往往对压制型法不知不觉,进而在此法律文化浸淫中,延续压制型法制思路,依压制型法行政――或者,就是“以维护稳定的名义”。

  2004年转变社会的社会冲突日现,“稳定”成为一种价值,与社会事实区分而存在。依法行政,着力规范行政权力的依法行政,是促进社会稳定的。 在2004年,依法行政有如下重大举措:

  1、 行政许可法实施;

  2、 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实施;

  3、 继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上述举措,对推动依法行政无疑具有正面效应,它们可能消解部分社会冲突因素。依法行政举措的正面效应,需要留给擅长发现正面效应的神州媒体们,去大泼浓墨。笔者关心的是,为什么“依法行政举措”频出,行政纠纷亦然频出?这是一个问题!笔者试解如下:

  1、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但是我国实际“行政权力”主体很多,不仅仅是政府才具有“行政权力”――指挥和管理社会,实行的是“三三制”,即政党行政、政府旧政、政府新政的“三三制”。依法行政举措,规范部分行政,难以全面地规范“行政权力”。

  2、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但是缺乏对法律负责的行政责任机制。行政首长责任制,责任制内涵不明,通常被认可实际是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

  3、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然政府首长注重经济发展,法盲太多。

  4、依法行政依据的国家立法,数量多,毛病太大-实施社会管制的规则太多。

  5、依法行政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如诺、塞归纳的,此权是“普遍的”、“机会主义的”。

  2004年,各级行政官员不断落实“上级”依法行政的催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渐次成为县以上政府官员们的意识形态,化为政治形象的新式包装。行政权力“三三制”下,话语法治产品日渐畅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化与话语法治日渐二分。掌握行政权力的中老年“干部”们,用锔油膏抹去毛社会青年历经悠悠岁月头上长出的沧桑白发,显示出日益“年轻化”的迹象;用种种重要思想洗刷毛社会灌输的反唯生产力的陈旧理念,显示出“与时俱进”头脑;用依法行政话语技术,为自己增光添彩。

  2004年,在依法行政话语下,突出的行政变化有二:

  1、 怀柔行政替代强硬行政,顺代替代依宪行政;

  2、 行政权力以新形式继续扩张。

  怀柔行政替代强硬行政,顺代替代依宪行政,贯彻实施宪法“三个必须”悬空,这些属于“国是”,本文拟不深谈。笔者重点谈谈行政权力以新形式继续扩张问题。

  众所周知,2004年依法行政吹来一股“有限政府”风――大家意识到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不宜“管得太多”,从而可能形成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的互动衔接。这就是说,应当由司法体制解决的问题,政府权力应保持克制。在合意法学看来,社会纠纷处理一方面应当利用社会的自身修复能力,另一方面就是由程序控制严密的国家司法体系公断是非。传统政府裁决社会纠纷的惯性,需要及时化解,而不是在社会组织技术和程序控制技术不发达的行政体系,继续扩充行政裁判权,从而扩充行政权力。遗憾的是,2004年国家司法体系分层性重组裹足不前,行政机关却在新政名义下,扩充针对社会的行政权力,并不是增进自身权力的合理性和社会合法性,如:

  1、 劳动行政机关加大力度“惩罚”欠薪债务人,导致自身建立针对企业法人的超级行政权力;

  2、 计量违法制裁,“少5克即可举报处理”,导致自身建立针对市场主体们的超级行政权力。

  ……

  超级行政权力存在,象征压制型法的强化,是对司法体系自治的削弱,导致权力缺乏社会交往关系。由于基层行政机关研析法律与正义者寡,酒肉之徒众,由压制型法的操作者运送法律正义,到岸价十分昂贵――一一个大城市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罚款上亿――他们本来为社会运送正义,后来为自己运回钱币。上述事例说明,部分行政机关在“以人为本”名号下,已经搭乘新政的挪亚方舟,朝“传统法律文化”的方向继续前进,实现了一度曾被《行政许可法》遏制的行政权力的“伟大复兴”,促进了“行政罚款法制”更上层楼。2004年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元年,它揭示出一个重大法律问题――

  依法行政,究竟要建设何种行政法制?

  鲜江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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