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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卧铺摔伤人引发铁路客运第一赔案的法律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9 06:43:12 人浏览

导读:

2002年2月6日,原告梁某乘坐k179次列车从北京到郑州探亲,其车票号是15车厢8号上铺。当晚23时左右,原告在上上铺时,从上铺掉了下来。乘务人员当即为原告调至下铺。火车到站后,原告在家人的陪同下,立即到郑州武警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腰1椎压缩性骨折。医生要求原告卧
2002年2月6日,原告梁某乘坐k179次列车从北京郑州探亲,其车票号是15车厢8号上铺。当晚23时左右,原告在上上铺时,从上铺掉了下来。乘务人员当即为原告调至下铺。火车到站后,原告在家人的陪同下,立即到郑州武警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腰1椎压缩性骨折。医生要求原告卧硬板床6周,且不能下床,并建议半年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原告经与铁路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以铁路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要求被告郑州铁路局客运公司支付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7250元。由于本案是铁路历史上第一起旅客从卧铺上摔下来引发的赔偿案,引起了《大河报》、《都是频道》、《河南经济广播电台》等各大新闻媒体的关注,并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拍摄和录音。虽然,最终法院以被告是铁路内部专业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就本案而言,是侵权之诉或是合同之诉引发不小的争议,而原告选择的是侵权之诉。

  这是一个侵权还是违约的问题呢,对于侵权,需要有侵权的要件,被告当然会辩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至于违约呢,就得考察原、被告双方是否有约定被告有义务保证旅客的健康安全?本案多数人倾向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作者不敢苟同,更倾向于本案是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

  《民法通则》并没有哪一个条文集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有关学理解释,对《民法通则》有关条文加以整合,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法律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损害事实-损害要件;(2)须损害事实系被控行为导致-因果关系要件;(3)须加害行为违法-违法性要件;(4)须行为之际有过错-过错要件,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5)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对方损失的债务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2)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害;(3)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过错责任。不论违约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类不同的民事责任,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对两类责任的选择不同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而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过错责任。(2)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其主张举证证明。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由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有免责的法定事由。(3)责任构成和免责条件不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事由是法定的,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违约责任中,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当违约责任。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免责事由。(4)责任形式不同。侵权责任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违约责任主要是违约金的方式。(5)责任范围不同。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竞合?(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如《合同法》122条规定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以及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因而构成责任竞合。(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不法行为人实施了侵犯权利人权利并造成对他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违约行为对待。(3)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行为也可造成侵权的后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原告从火车站买的车票,既是一种无记名有价证券,又是客运合同凭证,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运送旅客的书面制式合同凭证。原告购买客票,就取得了按票面记载的日期、时间、车次乘坐该次列车,并按载明的到达站,将其安全送到到站的权利。被告负有按票面载明的日期、时间、车次、起止车站运送旅客的义务。这一客运合同有效。本案首先是一种合同纠纷,违约之诉。但是否与侵权责任构成竞合?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合同法》第290条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是合同义务还是法定义务。此处的“安全”是不是包含被告负有保证旅客不从卧铺摔下来的法定义务?这对被告来讲,未免要求太高。法律不可能要求被告必须负有此种义务,也不能说,违反此种义务便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被告不应当负有保证旅客不从卧铺摔下来的法定义务,并不是说被告不负有合同上的义务。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被告应当将旅客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旅客则应当负有交付票款的义务,既然被告应当安全地将旅客送到目的地,那么就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这就是被告所负有的合同义务,这是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被告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它不是一种法定义务,而是一种合同随附义务。因此,本案并不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而仅是违约责任。

  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因被告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原告也不能证明原告从卧铺上摔下来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提起合同之诉,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从卧铺上摔下来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原告从卧铺上摔下来是由于原告自身健康原因或者原告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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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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