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2 06:40:45 人浏览

导读: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正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正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了较为明确的界限。本文拟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问题,结合我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及《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论述,以就教于同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①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阶段,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②有关立法文件也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③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立法机关对刑法第294条的设计上也明显地注意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区别。我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第4款规定我国境内的黑社会犯罪时,均使用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词,与之相对,该条第2款在描述境外黑社会组织时,则直接使用了“黑社会组织”一词。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含义并不完全一致,前者是后者的初级形式,而后者则是前者经过发展后的成熟、完备形式。

某种行为之所以被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刑法所犯罪化或者除罪化,其根本原因在于该国家或者地区基于本国或者本地区的犯罪实际状况所实行的刑事政策,而“刑事政策探讨的问题是,刑法如何规定,以便其能最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的任务。刑事政策与犯罪的原因联系在一起,它探讨如何描述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以便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适应。”④具体到黑社会犯罪而言,在我国,1997年刑法之所以将组织、领导、参加作为黑社会的初级形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规定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犯罪,其原因就在于在我国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犯罪并不多见,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则相对较多,事实上,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自2000年12月以来司法机关集中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落网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大量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可以称之为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的寥寥无几,仅有辽宁沈阳刘涌、浙江温岭张畏等少数几个案件。鉴于黑社会犯罪的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极端的反社会性,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必须坚决打击,一定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⑤我国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是这种刑事政策的鲜明体现。

----------------------------------------

注释:①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赵秉志、于志刚:《论我国新刑法典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结构研究》,载《河北法学》1998年第5期。

②参见周良沱:《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载李忠信主编:《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③王汉斌:《关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