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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补偿制度渐行渐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2 02:11:38 人浏览

导读:

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为补偿对象的刑事补偿制度,既是稳定社会的润滑剂,也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但在中国,这一制度真正全面实施尚待时日。对于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罗勇(化名)来说,2007年1月10日显然是个发黑的日子,这天傍晚,罗勇骑着自家的摩托车从亲戚家

  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为补偿对象的“刑事补偿”制度,既是稳定社会的润滑剂,也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但在中国,这一制度真正全面实施尚待时日。

  对于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罗勇(化名)来说,2007年1月10日显然是个“发黑的日子”,这天傍晚,罗勇骑着自家的摩托车从亲戚家返回,碰上了一辆发疯的卡车。

  “那辆车在路上狂奔,不管前面有什么,都一路撞去,像犁田一样的。我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撞上了。”罗勇描述着当时的情形,至今心有余悸。

  现有调查资料表明,这是一起由货车司机肇事逃逸引发的特大刑事案件。当时,货车司机在温塘镇境内撞伤两人后逃逸,在逃逸途中一路狂奔又撞翻了10多辆摩托车,随后,司机见无法逃脱就用尖刀自杀。整个事件造成2人死亡,12人受伤,罗勇就是受伤者之一。

  “我一没交通违章,二没得罪他(司机),就莫名其妙地被撞成这样,真的有点想不通。”罗勇告诉记者,现在他躺在医院里,既要忍受肉体痛苦,还要自己掏钱治伤。

  事件发生后,鉴于肇事车辆已经报废,司机已经死亡,无人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当地镇政府为了稳定受害人和家属情绪,主动为每个死亡者垫付2万元丧葬费,并承担了伤者的部分医疗费用。

  但镇政府一位领导对此也感到冤枉,他说:“我们财力也很紧张,是没办法才这么做,因为县委作了明确指示。”在这位领导看来,整个事件“已经由交通肇事这一意外演变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政府补偿受害人一些钱虽然有合理性,但实际上受到损害的又是镇干部的收入。

  和这位领导一样,几乎所有这起事件的伤者和死者家属也都有怨言,一位死者家属认为,“如果按照交通肇事赔偿标准,至少可以得到10多万元赔偿,可现在几乎什么都没有”。

  就在大伙满腹怨言的时候,罗勇躺在病床上却有一个意外的发现,他在朋友送来的一包食物的包裹报纸上发现一则新闻,这让罗勇在绝望之余多少有些兴奋。

  原来,在2007年1月7日于山东济南召开的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确保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合理的补偿,避免因为被告人无力赔偿带来的不利后果。

  “要是我这事能定性为刑事案件,或许可以向政府申请救助呢。”罗勇露出了一丝微笑。

  提出观点历时10年

  罗勇想得也许过于美好。在他的观念中,只要上面一句话,下边老百姓就可以得到实惠,但事实并非如此。[page]

  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刑事补偿制度从意识产生到现在正式提出一个观点,经历了10年时间,但从观点提出到真正全面实施,恐怕还需要超过10年的时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考虑,对于那些在刑事案件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犯罪人无力赔偿或者不愿意赔偿的情形下,从公平正义精神出发,也为了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属陷入窘境或者产生过激行为,应该通过某种形式的补偿机制,使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和心理补偿。

  1996年,我国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涉及的几乎全部环节进行了制度上的改革,一位参与过当时修订工作的法学家回忆起当时的情形认为,那一次修订,“把几乎全部注意力放在尊重程序公正和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发生错案是最主要的任务,现在看来,被忽略最大的恰恰就是被害人的权益”。

  就在那一次修订之后,越来越多的法官和法学专家发现,每当发生刑事案件,国家的侦查和审判机制启动之后,核心任务是从刑罚的角度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而相对忽略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权益。很多时候,犯罪人只要被判刑,他就不会再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即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但犯罪人通常总以无能力赔偿为由,使民事赔偿成为一纸空文。

  从1997年开始,就陆续有法学专家和律师呼吁重视刑事案件当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和保障问题。但现在看来,这种呼声在当时几乎没受到任何重视。

  1999年发生在江西的一起投毒事件,对于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补偿制度具有经典的意义。1999年4月的一天傍晚,江西省某县农村一户人家的母女俩在食用了家中的剩饭后双双中毒死亡。当时,尽管警方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捕归案,但最终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决定存疑不起诉。

  从案件发生到2006年的7年多时间里,被害人家属忍受着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接连到各级有关部门进行信访,要求破案并得到赔偿。但证据问题让家属显然无法实现目标。

  不过,这一家人的不断信访虽然没有起到司法上的效果,却引起了众多关注刑事补偿制度的法官和学者的注意,2006年7月30日,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江西共同举办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该案成为研讨会的焦点案例。

  就在那次会议期间,记者在北京恰遇江西省鹰潭市一位政府官员,这位官员提及刑事补偿制度就连呼“有必要”,他告诉记者,仅在鹰潭市,每年因为刑事案件到市政府信访要求得到赔偿的受害人及家属就超过200人次,这还不包括那些仅仅为了惩办凶手的信访者。[page]

  “我们很同情那些受害人,但无能为力。”这位官员解释说,按照国家的财政制度,政府的每一笔支出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定项目,由于国家并没有规定政府应对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补偿或者赔偿,所以政府无法进行补偿,最多只能是从民政救济金中象征性地补助一点。

  记者在平常的采访中发现,不仅是鹰潭市,在全国大多数地方,每年都会有一批刑事案件受害人或者家属到中央、省、市、县的法院和政府部门多次信访,他们的要求很简单——“我要赔偿”——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受到重大损失,这些人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政府的救济上,而政府却是爱莫能助。

  这样的情形大量出现之后,终于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曾经告诉记者,一位信访者是因为一家3口被杀害,失去了生活来源,希望得到政府的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法官透露,正是在了解不少关于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悲惨遭遇并听取了法学专家的建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切实研究”建立刑事补偿制度的可能性。

  不会给社会带来更多负担

  2006年8月11日,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称,仅在2006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213.1万起,其中85万起告破,此外,另有284.9万起治安案件被查处。公安部通过对比研究,还发现了当前刑事犯罪中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犯罪目标由小额侵财案件转向对大额财物的侵害,其中涉案金额万元以上的占11.4%.

  专家分析了这些数据后认为,当前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不到40%,尚有近130万起案件没有被侦破,这说明至少有130万个家庭还在忍受痛苦,而财产犯罪案件的上升,说明公民的经济损失也在上升。

  “如此多的家庭和公民受到损害,整个社会却对他们无动于衷,这无论如何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这位专家认为,必须发动全社会的资源来为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补偿。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存在着“侵害越大越难补偿”的悖反规律。这位法官解释说,通常,如果是小一点的刑事案件,比如盗窃、轻伤等,被告人会考虑到赔偿能减轻刑罚,就会积极赔偿,这类案件通常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就有了明显的表现,与此相反的是,越是重大犯罪,比如杀人案件,被告人知道即使赔偿也难逃死刑,索性什么都不赔,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而这类案件的受害人所受伤害显然也是最重的。[page]

  这位法官经过研究还发现,实际上,暴力型犯罪人通常文化素质更低,职业能力更差,经济条件也很不理想,靠这些人去赔偿,也不现实。

  “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犯罪人特别是重案犯罪人会积极主动地赔偿被害人,但我们完全可以发动社会力量来补偿。”这位法官认为,犯罪是社会中必然存在的现象,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犯罪人和受害人来说则是偶然的现象,从宏观方面而言,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实际上是在替社会承担这种必然的风险,因此,在这些人无法得到犯罪人赔偿的条件下,由社会来承担补偿责任,实际上是公平合理的。

  此外,刑事案件被害人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或者赔偿,就可能会因为经济窘困而导致生活失去依靠继而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或者因情绪怨恨而对社会产生仇恨,继而可能引发犯罪行为。

  在2006年于江西召开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许多专家认为,已经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的经验说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适当补偿,既是合理的,也不会给政府带来太大的负担。

  已经开始的实验

  现在看来,有关国家补偿理论已经开始深入人心,特别是在司法实务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进行有关试点。

  早在2004年,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已先行尝试“司法救助基金”,即对刑事案件中无法得到赔偿的被害人进行“救助”。而促成这一试点制度的,是发生在2001年的一起车祸。

  2001年1月19日,绵竹市土门镇农民杨云全被一辆三轮车撞伤,导致头面部严重凹陷,记忆力下降,丧失劳动能力。家中顶梁柱遭此厄运,杨云全全家陷入了窘境,但肇事者为杨支付了几千元医疗费后,再也无法赔偿了,法院判决的2.1万余元赔偿款成了司法白条。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绵竹市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任清云产生了一个想法:由财政划拨专款,遇上案件无法执行但申请人确有困难的情况,经严格的程序批准后可以从“救助金”中抽取一定费用让当事人渡过暂时的难关,法院再继续执行,填补所抽取的费用。

  这一想法立即得到法院领导及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2004年3月,经绵竹市委、市政府批准,财政划拨20万元专款正式成立“司法救助基金”。

  按照规定,使用“救助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是自然人;双方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条件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向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经现场查实后由执行人员递交书面申请,再层层递交法院负责人、市政法委领导小组审批,得到批准后才能从“救助金”里支取。支付金额也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形,酌情考虑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每年一般支付三五次。这笔基金目前由法院设立专门账户代管。[page]

  2004年4月30日,绵竹市人民法院首次发放“救助金”,第一位受益人就是杨云全。杨云全这次领取了3000元现金。目前,已有4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金”的帮助,领取金额共2.7万元,其中杨云全先后领取了1.6万元。

  在绵竹市人民法院做此善举的同时,北京也有了类似的实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制定《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平谷区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杨某夫妇就成了这个“意见”的受益者。

  这对夫妇的女儿生前与丈夫刘占良长期感情不和。2005年8月23日,刘占良在家中因琐事将妻子等3人杀死,事后,虽然法院判处刘占良死刑并判决刘占良赔偿杨某夫妇共41万余元,但直到刘占良被执行死刑,这些赔偿都没有到位。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民政局的上述制度,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驱车100余公里,为杨某夫妇上门发放了1200元救助款。

  无独有偶,2006年12月初,上海市召开了“上海法院贯彻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精神通报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赵旭明在会上透露,鉴于被告人及家庭无赔偿能力,常常导致被害人“人财两空”的情况,该院正在着手制定《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

  赵旭明说:“上海正在着手制定的救助制度,预计明年上半年会有结果,救助款将主要通过政府和法院共同成立救助基金的形式筹集,至于救助对象的范围现在还在研究之中。”

  刑事补偿还有“三重门”

  现在看来,在理论上,我国出台刑事补偿制度似乎没有太多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基本认可了国家责任理论,即主张由国家统一代行刑事补偿责任。但在具体操作环节上,刑事补偿制度要在我国真正全面建立,尚有“三重门”需要打开。

  第一道门是理论上的具体成形。

  虽然多数人赞同由国家代行补偿,但涉及到具体事务,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厘清。

  首先是赔偿的主体。有人主张由法院统一负责,也有人主张在行政机关设立类似于民政机构职能的机构代为补偿。这两种办法虽然最终都是由国库设立专门拨款解决,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执行机构不同,效果和执行效率也可能完全不一样。

  也有人提出,应当鼓励发展公益基金会来进行刑事补偿,但这种慈善组织毕竟是非政府机构,其行为的程序性或许会与法治程序不吻合,其效力是否及于国家补偿,这些也未有定论。[page]

  其次是补偿的范围。有人主张只补偿直接损失,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也有人主张一步到位,对精神损害也应当比照民法上的侵权理论进行;还有人在赔偿对象上也有不同看法,到底是只补偿公民或者自然人,还是对一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都可以进行补偿?

  第三是补偿的程序,是由政府依职权主动进行,还是应该由被害人申请,如果是申请,那么在申请之后是实行审理程序还是实行核准程序?这在理论上也有争议。

  第二道门就是资金筹集问题。

  有人初步预计,即使只补偿刑事案件中的自然人,并以自然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为补偿范围,全国大约需要补偿的金额也将高达80亿元人民币以上,这些资金究竟是中央财政承担,还是地方财政承担,或者根据一定比例由中央、省、市、县四级分担,都还不好确定。

  按照以往的经验,类似于社会控制之类的财政资金,通常由地方财政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但现在地方政府也在叫苦,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控制社会的工作任务,中央政府应当尽可能多从财政资金上承担责任,以体现公平的原则。一位地方官员甚至表示:“让我们地方政府既承担补偿工作,又承担补偿资金,这等于是增加了一个受害人。”

  从现有的全国各地相关试点工作来看,即便是在省一级层面设立的补偿基金,数额也非常少,远远满足不了补偿的需要。目前进行的所谓补偿,充其量其实只是一种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家属的象征性的心理安慰,离真正的补偿还差得很远。

  第三道门就是实践操作环节的落实。

  这道门存在三个具体问题。首先是补偿的时间范围。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受害人反复信访甚至长达数十年,对于这些人,到底如何补偿,将会波及整个刑事补偿范围的确定。虽然从时间上划定一个界限,比如以发案时间作为依据来确定补偿范围,但此前的众多受害人仍然会因得不到救助而处于困境之中。

  第二个问题就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按照构想,这类事情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以确定。现在有学者提出制定《国家补偿法》,这一法律的规范对象不同于因国家行为侵害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所要进行的赔偿,而是以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害补偿。通常,这类法律的制定,从论证到起草再到最后通过颁布施行,至少需要5年乃至更长的时间。

  第三个问题是,即便这个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要真正付诸实施,还需要经过多重准备,包括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准备、补偿对象的调查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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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些现实中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不能等到万事都完备之后才开始进行补偿,现在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各地法院和政府完全可以在制度建立之前,按照基本的原则,对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必要和及时的补偿,无论如何,这些补偿会有助于社会稳定,也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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