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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的人支持判决许霆无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5 20:24:44 人浏览

导读:

不懂法律的人支持判决许霆无罪?龙城飞将2008年3月初,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作了一
不懂法律的人支持判决许霆无罪?

龙城飞将


  2008年3月初,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作了一场《关于许霆案的思考》报告,有网友将教授的讲话整理发表在网络上。学习了教授的文章后,我对教授的观点产生一些疑问,写了《关于张明楷教授<关于许霆案的思考>的分析》。有新浪网友留言道:

  [匿名] 新浪网友2008-03-07 15:05:35 留言:有的地方一派胡言。

  [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10 12:22:58 关于张教授对许霆案的分析还是有理有据的,只是整理编辑者水平的原因,加之有些内容没跟上,疏漏了许多论据观点,对没有完整的记录张教授观点的文章加以如此详细的评论,很钦佩。但您没有完整的听过张教授的讲座,所以您并不了解完整的张教授观点,所以您好多观点只是以偏概全了。

  龙城飞将 2008-03-10 12:31:34 回复:可否找到张明楷教授的全文,我好对照自己的观点进行反思。

  [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11 16:20:55 飞将军,您的观点实在没有说服力,我并不崇拜张教授,相反他的在其他问题上的有些观点我也不认同,但是您反驳张教授的理由确实站不住脚.要不是工作太忙,我真想和你讨论讨论.我想,支持你的网友应该大多是非法律界人士。

  龙城飞将2008-03-11 18:52:08 回复:不懂法律的支持判决许霆无罪。

  下面的文字是我有感而发,对网友留言的回复。欢迎网友继续留言,批评指正。

正文:

  我有一个观点,当一个人把法律给不懂法的讲懂了,这个人就是法律学到家了。大道至简。换成现代语言说,就是,任何法律都不应脱离法理。而法理,并不是神秘的,远离劳苦大众的。相反,许多法理应该来自生产与生活,只不过是法律的角度细化了一些,带了一些技术性的因素。

  这些技术性的因素,一方面是因法律所面临的事物的复杂,而广大劳苦大众每一个具体的个人所面临的现象和事情不会很复杂。另一方面,是法律共同体为了自己的利益把法律神秘化了。法最早是在统治者手中,秘不示人。而且,广大劳苦大众没文化,也没有机会接触具体的国家的制定法。

  尽管如此,在西方这种有深厚民主的土壤上,法也在民主的土壤中孕育成长。比如,受同侪审理,维兰,即最下层的农民也有由同侪审理的权利。这样,他们有同等级中民主的因素,共同的价值观,因而有共同的法理,也就能产生共同的法律观念。

  被我们批评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美国,对此类现象并不避讳。布莱克有两本书非常经典,其一是,《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其二是《法律的运作行为》。这两本书明确地提示了这样的现状:即使在讲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西方国家,法在实际上也是不平等的。在等级和阶级存在的情况下,向下的法,即向许霆这类小人物的法,往往是严刑峻法。向上的法,例如向高官的法,往往处罚是很轻的,有时甚至是象征性的。

  所以,中国的法的状况,至少可以分为三种状况。其一、文字规定的法。一般情况下,也是老百姓所理解的法。其二、司法实践中的法。许霆案件就是一个突出的案例,无论如何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司法部门就是不肯作无罪判决,尽管在定罪上存在重重困难。当然,这个时候,定罪判决,他们也一定认为自己是依据法律进行的。

  其三,中国实际的法的状况。这就是布莱克所提示的上行的法轻,下行的法重。试想,审判窃国大盗,总是找出其可以轻判的理由,不管这些理由在老百姓看来是不是理由。对许霆这样的小人物,却是千方百计一定要找到定罪的理由。找不到的时候,许多判决书就会打马虎眼,无视辩护人辩护的理由。我经历过有的判决书根本不把你这一方的理由写上去,所以他也不用分析你提出的理由。若觉得屈,你就上诉吧。

  上诉能解决多少问题?波斯纳分析过,当事人不常与法官打交道,因为很少有人是一辈子官司缠身,而法官的职业注定了他一辈子与诉讼打交道,所以,他更常见到低一级或高一级法院的法官。一般情况下,他会给下级法院法官更多的面子。当然,做得“妙”的法官会稍动一下原有的判决,也给上诉方一个交待。

  想给许霆定罪的人,不同意定罪的人,大家都关注许霆的判决结果。但是,与许多“法律人”不同的是,我学法律与法学,完全是自己的爱好与喜欢,如马克思所言,是我的需要。我学法不是为了生存,相反,我自己有一份很好的工作,生存在先了,然后为了实现法上的正义(郑成良语)以及社会的正义而学习法。我不像有些人,是以法为谋生手段。所以,在许霆案件的争议中,以法为谋生手段的人,和不以法为谋生手段的人,表现出来的状况是极不相同的。

  所以,我很坦然地看许霆案件。

我们大家看到一种现象:无论吴义春律师辩护得对与不对,不应该对人家嫉妒。看到吴律师借此机会扬名了,办公条件改善了,有人妒火中烧,对吴律师予以责骂。这体现出,这些人,虽然学了法律,但只学了一个壳,学了一点皮毛,没学到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特意写了《论法的精神》一书。一个民族,没有法的精神是不行的。法律人如果纯粹是一个“经济人”,此时就不是“经济人”,而是“机会主义者”了。

  斯密的“经济人”,并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自私自利的人,而是互利的人,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斯密同时还有道德人。斯密还写了《道德情操论》。他的“经济人”与“道德”人是结合的,不能分离。

  而机会主义者,就是那种自私自利的人,时时损害别人的利益。波斯纳也批评了某些司法领域的人的机会主义倾向。

  所以,我很感谢你,你说支持我的网友大多是非法律界人士。这就对了。不懂法律的人认为我讲的对,是他们实实在在地看到我在讲法律,讲事实。懂法律的人驳不倒我,只说我们不懂法律。实际上,他们想让我们接受司法实践领域里的“老警察”即潜规则盛行这个现实,而我们不懂法的老百姓,怀着一颗纯朴的心,只知道“新警察”即显规则,即国家公布的,写在文字上的法。强迫“新警察”成了“老警察”,实质上强奸民意。

  在中国司法的现实中,我们知道,“老警察”是时时存在的,“新警察”却是寸步难行。这就是有人提醒的,“中国的司法实践”。

  什么是中国的司法实践?第一,可能是公开审判实质上并不公开。王红杰律师的文章:《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不过是公开秀,掩盖不了秘密审判的事实!》提示了其中的秘密。公开审判,是国家大法规定的,但被层层内部规定淹没掉了,什么法庭纪律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录像,人数限制,事先审批等。第二,审判不遵从法律。许霆案件表明,事实清楚,找不到罪名的时候应当作无罪判决,然而有关机关总是不肯放开这个弱小人物。第三,不考虑辩护方的理由。在许霆重审时,辩护人提出了根据现行法律许霆无罪的理由,公诉人反驳时充满逻辑矛盾,并没有说到点了上,想给许霆定罪的就在网上大力宣传说,辩护人被驳倒了,还有教授写文章称《许霆案的律师辩护存在方向性错误》,对此,我写了《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进行分析。[page]

  但是,在全国的舆论面前,在众目睽睽之下,这种不合法律规定,侵犯人权与民主的“司法实践”遭到人们的拷问。

  我们找出法律条文,照搬法律条文来研究许霆案件,刑法第3条有具体规定,是不懂法律。有人避开法律规定,“灵活应用”,“辩证理解”,硬要使用引起极大争议的264条;罪与非罪尚未定性,尚未提出充足理由回答辩护人的观点,就说“许霆有罪是肯定的”,匆匆忙忙适用刑法63条,还说是解决此疑难问题找到了一个出路,这就是懂法律?

  我们讲法律规定、讲道理、讲逻辑,成了不懂法律。不讲法律规定,或者找来的条文根本不值一驳,根本不符合事实,也不讲逻辑;论证许霆有罪的主张充满逻辑矛盾,却是懂法律。我们不知道,这是哪家的法律,是那条法律。

  我们并不是主张许霆无罪,也不是有罪,我们主张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判决,有法律规定就判有罪,无法律规定就判无罪,我们成了不懂法律。而主张“许霆有罪”的人们,包括一些法律专家,找不出充足的理由说服我们,却是懂法律的。不知道这些法律人、法学专家是凭什么这么“肯定”,而不是否定?

  我们讲法律,成了不懂法律。仅仅是讲法理,把道德等于法律,把个人的理解和学理解释等同于法律,成了懂法律。

  如此发展下去,我们的法学成了什么殿堂?是不是研究“一个针尖上站几个天使”的殿堂?

  再说一句懂法律与不懂法律。你知道法的根源吗?我想懂法律的你们一定是知道的。你们学法理学的时候老师一定给你们讲过,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实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在中国,应由哪些阶级的意志表现呢?

  相信没人敢公开地说,是权势集团,是富人阶级的意志。根据我们共和国的缔造者们的设想,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共和国。根据国家宣传机器向我们宣传的,我们大家,包括“挺许派”和“倒许派”,都是国家的主人。虽然我们不知道,我们主人的权利实际能够实现多少。

  什么是国家的主人,就是能够当家作主的人,就是有决定权的人。什么是共和国,就是民主的意思,即人民做主,不是统治者做主。在我们的国体下,没有统治者,那些管理者只是人民的代表,人民的代理人。所以,法的最终本源在于人民的意志,尽管大部分人民不懂法。

  法,就其根本原理来说,应当是全国人民的意志。徐松林教授指出,全国人民都觉得许霆案件有问题的时候,就不是人民的问题,而是法的问题。我很同意他的观点。当然,我与徐教授有一点不同。其实,在许霆案件上,不是法律有问题,而是判决有问题。这里,不是法理问题,不是法律规定不对的问题,是司法问题,即如何适用现有法律的问题。

  法,就其技术性方面,是由法学家完成的,这是社会分工使然,术业有专攻嘛。法学名家邓正来老师翻译的博登海默的《法理学》的副标题就是《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在书中,博登海默用很大篇幅讲述法的方法与技术的一面。毋庸置疑,法的原则的方面,根本规定的方面,应当取决于社会的民主的基础,社会组成人员的民意。法的技术方面,由法学家们实现。

  所以,不懂得顺应民意,与民意对抗的法律专家,实际上是掌握了法的技术与方法,忘掉了法的根本原则,学会了法的形式,忘记了法的根本内容。

写于2008-3-12
电邮:zjysino@163.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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