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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犯罪是当前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4 10:55:43 人浏览
  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也是历来“严打”打击的重点。当前,海南中院辖区这类犯罪主要发生于农村,而且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据统计,2001年海南中院受理故意杀人案件53件78人,占全院刑事一审受案数178件的29.78%,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比2000年的41件上升29.27%。最近,笔者对2001年海南中院审结的46件66人故意杀人案件进行了调查与分析,以寻求当前减少和遏制故意杀人犯罪的对策。

  一、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发地点大部分在农村。在笔者调查的46件66人故意杀人案件中,发生在农村的有38件56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82.61%和84.85%;发生在城镇的8件10人,分别占17.39%和15.15%。可见,农村是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要案发地。

  (二)犯罪主体绝大多是农民和无业人员。在已审结的46件66人中,农民和无业人员有59人,占89.4%;其中,在农村犯罪的有50人,占84.7%;在城镇犯罪的有9人,占15.3%。农村中的无业人员指的是,极少数厌恶农村生活,不愿耕田种地而成为游手好闲的人员。

  (三)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已审结的66名故意杀人案犯中,大、中专文化程度的各为1人,占3%;高中文化程度的4人,占6.1%;初中文化程度的25人,占37.9%;小学文化程度的30人,占45.5%;文盲5人,占7.6%。

  (四)农村中农民因生活琐事、婚姻家庭等内部矛盾激化而故意杀人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且突发性强。在农村发案的38件56人中,农民间因生活琐事引发故意杀人的22件32人,分别占57.9%和57.1%;因婚姻家庭内部矛盾激化而故意杀人的6件6人,分别占15.8%和10.7%。在这28起案件中,突发性故意杀人犯罪的有27件,占96.4%,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事前无预谋、无准备。都是在争吵过程中,一时恼怒杀人。如生产生活工具到处都有,随手可抓,抓到什么就使用什么,发案急。二是因小事争吵,继而引发杀人后果。农民间并无深仇大恨,杀人都是因一些区区小事引起的。这些事情在一般人看来,连吵架都不值得,更谈不上杀人。如2000年12月25日晚9时许,乐东县志仲镇志强村委会第十一队农民张亚管,因同村村民张亚满大声喊叫其已故父亲名字,非常气愤,酒后持一把山钩刀到张亚满家,将张亚满砍死。与内地一些省份相比,这就是我们海南农村中故意杀人犯罪的突出特点。

  (五)犯罪手段多样化,持刀作案的多。综观46起故意杀人案件,有持枪、斧、棍、锄头、砖头杀人的,有采取投毒方式杀人的,有用皮带或衣服勒死被害人的;其中持刀?煱?括菜刀、尖刀、水果刀、山钩刀?犠靼傅淖疃啵?有29件,占63%。

  二、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在农村多发的原因

  (一)农民文化素质差,文明程度低,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据统计数字显示,在农村犯故意杀人罪的50名农民和无业人员中,小学文化的24人,初中文化的19人,文盲5人,高中文化的只有2人。这说明文化素质低下是农民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文化程度低,他们的思维简单,遇事不冷静,不能克制自己,不懂得寻求解决问题的正当途径,而更多的是争强好胜,刀棍相见,大打出手,不计后果。即便是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如文昌市重兴镇农民陈某在家里叫母亲拿钱给其儿子治病,母亲说没钱,陈某即动手打母亲。次日,陈某之胞弟得知母亲被打,便责问陈某为何打母亲,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打。在打斗中,陈某持尖刀朝胞弟身上乱刺,致其胞弟倒地死亡。本案中的陈某就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二)农村经济落后状况比较严重,村与村之间、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常为一些经济利益发生纷争,处理不当,容易造成矛盾激化。海南中院管辖17个市县,大部分市县经济不发达,国家级贫困县4个,省级贫困县5个,大多数农民生活条件困难。由于长期生活贫困,使得农民那种狭隘的小农经济意识和私有观念、贪占思想根深蒂固。于是,村与村之间、邻里之间、亲属之间一旦因生产生活中的利益发生纷争,他们必定会“寸土不让,寸利必争”,其结果极易导致杀人案件的发生。如屯昌县新兴镇木头村农民王大苗、王大富、王大琼、王大德,因他村的俩村民偷伐木头村的树木,而用木棍、石头将其中一人活活打死;儋州市南丰农场陈某和廖某因使用木船和船浆的归属问题发生口角,双方在争夺船浆时,陈某将船浆折断,并先后用船浆、红砖猛击廖的头部,致廖死亡;儋州市排浦镇华头村农民麦某与其堂妹分别在相邻的稻田里放水灌溉,因彼此争抢放水而发生争执,继而麦某动手打了其堂妹。在收工回村途中,两人互相指责,麦某恼怒持锄头猛击被害人头部,被害人倒地后,仍继续持锄头击打其面部,致被害人死亡。这种为了自己的一点利益便要不顾一切后果地置对方于死地的事件,在农村似乎随时都可能发生。[page]

  (三)农民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对自身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缺乏认识,导致他们遇事好冲动,动辄杀人。从农村中犯罪的农民看,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极其严重,相当一部分农民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根本不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更不会使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一遇纠纷,就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甚至动刀动枪,拼个你死我活。可以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是农村故意杀人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四)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应该肯定,近几年海南农村基层组织对维护当地治安稳定、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工作效率不高,战斗力不强,正气良苗不去树,歪风邪气不敢抓,群众强烈不满。二是一些村干部顾个人发财致富,对群众之间的纠纷不管不问,或互相推诿踢皮球,以致造成矛盾激化,酿成杀人案件。三是有的农村基层调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对易激化矛盾缺乏预见性,应变能力差,未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民间一些因琐事产生的矛盾纠纷,阻止由此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

  (五)海南省是一个岛屿,受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的限制,农村生活较为封闭,与外地联系很少。特别是在交通不便、经济贫困的少数民族山区,农民们长年生活在封闭的村子里,视野狭隘,观念落后,常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争执不下。在他们认为,使用暴力是使对方屈服的最好的方式。因此,每遇纷争,便极易使矛盾激化,产生故意杀人后果。这也是农村中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减少和遏制农村故意杀人犯罪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农村文化教育,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农村尤其是少数民族山区文化教育方面的投资比例,实行多渠道办学,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教育事业,解决好适龄儿童的辍学问题。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

  (二)狠抓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富裕了,民间因经济利益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就会随之减少。

  (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农民法律意识。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公开审判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对那些文化素质较差的农民宣讲刑法方面的有关问题,使他们明白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努力把法律知识传遍农村的千家万户,让广大农民真正学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积极开展依法治村、制定“村规民约”等活动,强化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故意杀人犯罪。

  (四)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广泛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农村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要通过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调动起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其政治责任感,使他们真正转变作风,关心群众,深入群众,切实发挥起维护农村治安稳定,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五)进一步强化“严打”整治斗争,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政法机关要继续推进“严打”整治斗争,打击的锋芒始终要对准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尤其是法院要加大打击力度,坚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方针。要根据当地社会治安的特点,将经常性“严打”和集中打击、专项斗争结合起来,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村中故意杀人案件的审判工作。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和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务必把这一类案件办成“铁案”。通过审判惩罚犯罪,震慑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农村中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的发生,尽一切努力维护好海南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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