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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分析(1)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4 06:23:04 人浏览

导读:

摘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虽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经济法学界多年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状况表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经济学分析,认为民法催生和增强市场失灵,经济法则

摘 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虽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经济法学界多年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状况表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经济学分析,认为民法催生和增强市场失灵,经济法则矫正市场失灵;民法是对市场经济中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国家建立和维持市场经济之法,或称市场机制之法,而经济法是对权利的重新界定,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之法;民法确立市场自有制度,经济法则确立政府干预制度。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市场失灵;制度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曾经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任何一个经济法学者都无法回避而且是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和纷争,这一问题最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经济法学界现在很少再去谈论这一存在长期争论的老问题。但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毕竟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解决的一个先决问题,避而不谈是无助于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
一、回顾与总结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个在我国经济法理论中存在长期争论的问题。我国经济法学者多以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出发点进行分析。这一方法的源头是前苏联的法学理论。这里以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和1992年国家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个时点为界,简要回顾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这一问题的研究历史。
(一)《民法通则》之前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的各种经济法学说中大都可以看到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影子。以是否承认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为标准,这一时期的学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不承认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另一类承认经济法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一类主要有学科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和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最初是由前苏联民法教授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主编的《经济法》一书中提出来的,我国的佟柔教授作了更为深刻的阐述。[1](P162)综合经济法论由前苏联的克拉萨夫奇科夫、波列尼娜、波得罗夫、勃拉图西和药林等提出来,我国的王家福、王保树两位教授作了比前苏联学者更为深刻的阐述。[1](P165)学科经济法论和综合经济法论都不承认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个教学学科,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各种部门法的总和,因而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经济行政法由前苏联的勃拉图西和阿列克谢耶夫提出。[2](P102)我国民法学者梁慧星也持这种观点。该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因而经济法不是独立的部门法。这三种观点从根本上否认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也自然没有论及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
这一时期的另一类学说承认经济法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这类学说的典型代表是“纵横说”。“纵横说”由前苏联的拉普捷夫首先提出来的,在我国首先反映在由陶和谦等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中。[2](P133)“纵横说”主张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或称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横向经济关系(或称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或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或称上述组织之间及其同个体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2](P133)作为典型的“大经济法”观点,“纵横说”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经济关系,使经济法占领了民法固有的领地,没有划清经济法与民法的应有界限。
(二)《民法通则》之后至1992年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纵横说”对其所主张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进行了适当的收缩,产生了“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两种主要的观点。持这两种观点的学者原来基本都是“纵横说”者。[2](P130)所谓“密切联系说”,就是在“纵横说”所主张的调整对象范围的基础上,将“横向经济关系”的范围稍作缩小,不再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切横向经济关系,而只调整与纵向关系(或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或者干脆把“横向经济关系”的提法换为“经济协作关系”。这后者便称为“管理—协作说”。[2](P136)因为民法被认为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所以虽然“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所主张的横向经济关系的范围比之前的“纵横说”的主张有所缩小,但“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仍然属于“大经济法”观点,仍然侵占着民法的固有领地,同样没有划清经济法与民法的应有界限。
(三) 1992年后
1992年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对国内外的形势作了正确分析之后,做出了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决策。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一决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建立,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较为流行的观点有以下两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3](P6—8)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关系。[4](P62—72)
在以上两种比较权威的观点中,各自调整对象中的第二部分都无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截然分开。“市场管理关系”或“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的说法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国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解决等的法律监管,即合同法律制度算不算是“市场管理”或“市场秩序调控”呢?
通过以上的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不难看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现在,经济法学界很少再谈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这一曾长期争论的问题。这大概是因为按传统的方法无法将这一问题讲清楚,所以不如避而不谈。为什么讲不清楚呢?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以调整对象为标准这一传统方法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法律属于政治的上层建筑,法律思想则是思想的上层建筑,都应该反映经济基础的变化。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经济法正是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产生的,但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部门法划分标准却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改变。以调整对象为标准的方法源于前苏联。1936年,前苏联的M·A·阿尔扎诺夫率先提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后来,前苏联的另一学者勃拉图西提出,法律调整的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到了1956年,前苏联法学界的看法渐趋一致,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结合或者统一起来,作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5]我国经济法学者照搬了前苏联的部门法划分标准,用以解决经济法的独立地位问题及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且至今一直没有突破,日趋僵化和老化。部门法划分方法的僵化违背了上层建筑要反映经济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法学界用这种老化的标准来度量新兴的经济法、并试图以此分清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显然在方法论上犯了逻辑错误。我们必须放弃传统的以法的调整对象为标准的部门法划分方法,找到一种新的划分方法。
这种新的方法应该是法自身的特征。部门法划分问题在宪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领域之所以未成为太大的理论问题,是因为他们自身明显的特征足以使其独立于其他部门法。只要我们能够找到经济法自身的特征,就能证明经济法与民法及其它部门法有明显的不同。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最大特征在于其经济性,即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民法也有一定的经济性,要分清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必须对二者的经济性进行分析。而要对二者的经济性进行分析,最好的工具莫过于经济学的理论。经济学有众多的分支学科,形成了诸多的理论,笔者认为其中的市场失灵理论最有助于剖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因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此外,制度经济学及产权经济学的有关理论也有助于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因为法律是以权利(权力)为基础来构建各种制度的。因此,笔者尝试以市场失灵理论为主,辅以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的的有关理论来剖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市场失灵与民法的局限
自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系统地提出自由放任思想,至1936年凯恩斯发表《通论》的一个半世纪中,经济学界大都认为,要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就必须坚持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因而在实践中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大致上都采取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作为自由放任的结果,资本主义经济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逐渐出现了工人失业、经济周期波动、污染、垄断等现象。经济学家把这些现象称为市场失灵。
自由放任政策下单纯市场机制的缺陷只是市场失灵的经济原因。既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并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那么市场失灵必然也有其法律上的原因。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因为达不到效率和公平而失灵。民法的历史与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史有密切的联系,是市场机制之法。民法渊源于罗马法时期,恩格斯认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而制订的,它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也是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盛行的时期。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提出“自由放任”的思想,他认为,人的本性中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就是利己主义,每个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唯一动机就是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的实现。在市场自由竞争的条件下,这种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个体经济行为的集合,可以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用现代经济学的术语表述,则是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消费者和生产者对其自身利益的追求最终将使社会经济资源实现最佳配置。
因此,亚当·斯密坚决反对当时的重商主义,主张对内应实行自由竞争,对外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新古典学派则认为市场经济是完全竞争的经济和充分就业的经济。总之,自由放任思想的核心是完全让市场机制来引导经济的运行,实行自由竞争。既然法国民法典是“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而制订的”,那么可以说法国民法典充分反映了市场机制的要求,是市场机制之法。法国民法典与自由放任思想间的密切关系还可以从同时代的法国经济学家的理论中略见端倪。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是斯密理论在欧洲的继承者和完善者。萨伊在其1803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供给创造需求”的理论,这一理论被经济学界称为萨伊定律。萨伊定律的含义是“社会上的一切产品都能被卖掉,从而,不会出现生产过剩的现象。不仅如此,据说由于每个生产者都尽量制造出最大数量的产品和别人相交换。就是说,该社会不但没有生产过剩的现象,而且还能达到最高的水平,即达到充分就业状态。”[6](P5)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与同时代的萨伊的经济学理论对市场自发调节作用的看法是一致的,私人财产权的绝对化和契约自由的经济学前提只能是市场具有自动均衡功能的经济学信念。法国民法典的作用、意义和影响远远超过法国本土,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如欧洲大陆、中美洲、南美洲、非洲及亚洲一些国家)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恩格斯称法国民法典是“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因此,不仅《法国民法典》,而且以其为代表的整个民法都可以被称为市场机制之法。

不仅民法的与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史有密切的联系,民法所规定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在体现自由竞争或市场机制的要求的同时,也构成了民法的局限。这些局限使民法催生和增强了市场失灵。[7]市场失灵的真正原因是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而作为市场机制之法的民法则固化了这种缺陷,以法律的形式强化了这种缺陷的力量,对市场失灵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催生和增强了市场失灵。简言之,民法是市场机制之法,以法律形式反映了市场机制的优点和缺点。民法所规定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在体现市场机制要求的同时,也构成了民法的局限。这些局限使民法催生和增强了市场失灵。
三、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功能
民法作为市场机制之法,不仅不能克服市场失灵,而且还催生和增强了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危害是巨大的,影响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福利水平的提高,还有可能影响社会的安定。市场失灵的真正根源在于市场机制的缺陷。经济的运行若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市场失灵的出现就在所难免。要避免和克服市场失灵,需要国家这一外力来干预经济的运行,填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具有矫正市场失灵的功能。市场失灵现象促使经济学家进行了反思,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在经济思想史上,即使在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所主张的自由放任经济思想盛行的年代,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李斯特就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贸易理论,主张国家应该干预经济,以迅速发展当时德国落后的经济。
后来,在张伯伦和罗宾逊有效竞争理论基础上所形成的产业组织理论主张对垄断的干预。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则提出了国家应该采用税收或津贴的方法来矫正外部性。1936年,凯恩斯在其发表的《通论》中提出了国家应该对经济进行宏观干预的思想,从而终结了自由放任思想的泛滥。
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存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家干预理论都使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干预。各国制定了大量用于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英国十九世纪初制定的《工厂法》、美国1890年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关税法》, 1933年罗斯福为对付经济危机而进行的广泛的“新政”立法。
总之,从经济法的产生历史来看,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干预经济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经济法具有矫正市场失灵的功能,经济法又可以被称为市场失灵矫正之法。经济法是如何矫正市场失灵呢?或者说,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的功能是如何实现的?我们不能只从产生过程来断定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还应该具体地、内在地分析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这一功能的实现过程。下面以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外部性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核心内容,市场失灵的各种表现大都有可以用外部性进行解释。产权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的市场失灵都可以归结为产权(权利)初始配置或界定方面的问题。“当经济学家说到资源配置时,他们实际上是说产权在经济参与者之间的分配。”[8](P25)因此,市场失灵中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实际上是产权配置的无效率。外部性的产生与产权安排密切相关,“缺乏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一定会造成私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的极不一致。”[8](P60)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9](P111)民法是授权之法,法人制度、物权法、合同法都是从不同角度对权利的初始界定。
而国家干预经济是通过对权利的重新界定来进行的。在这里,应该区分“权利的重新界定”、 “法律的修订”和“纠纷的判定”这几个概念。为了更好地说明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以及经济法与市场失灵的关系,下面设想一个淡水湖的例子。
在同一客体上可以寄生多种权利,有多个权利主体。一个淡水湖会产生渔民的养鱼权、工厂的排污权、游客的游泳权、农民的灌溉权等。因为外部性的存在,这四种权利中任一种的增加都会导致其它三种的减少。
比如,工厂排污权的行使会在实质上减损其它三种权利。这是不同种类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同一种类权利的不同主体之间也会有冲突。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某一主体滥用权利时。比如,三个渔民中有一个的网箱侵占了相邻的另外两个渔民的水域。这是同类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无论哪一种冲突,只要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就需要政府或法院、即国家的介入。
淡水湖的例子只是具体的个案,政府或法院只需要进行一次调解或裁决,就可以解决问题。而当某一种权利冲突在大范围内相当多时,为了节约社会成本,需要国家制定新的法律来重新配置权利,即对权利进行重新界定,这就是国家的干预。可见,权利的再界定和纠纷的判定适用于不同的场合。权利的再界定与法律的修订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因为有污染这种典型外部性行为的存在,而将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分别订入物权法、合同法。因为这样至少会产生两个弊端:一是物权法、合同法丧失了专门性;二是分散的规定使司法部门在解决问题时无法可依。
专门问题专门解决,像污染这类普遍存在且危害严重的问题,自然需要专门立法、重新界定产权来解决。同理,公共物品的供应、垄断的规制都需要专门立法重新界定权利,而不能依靠修订原有的初始界定权利的法律。因此,可以将民法看作是对市场经济中权利的初始界定,而将经济法看作是因市场失灵而对权利的重新界定。
经济法对垄断的规制也可以从产权的角度进行解释。垄断的形成意味着特定经济主体权利的过度集中,同时意味着其他经济主体权利的实质减少。实质权利的不平等限制了自由竞争,使产权的配置处于无效率状态。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则限制了垄断的形成,或者分解了已经形成的垄断,使产权的配置处于实质的平等状态。这样,反垄断法律制度通过对产权的重新配置、重新界定,实现了对垄断这一市场失灵的矫正。
虽然国家对经济波动的矫正更多地是运用政策这一工具,但是任何一项经济政策都应该有法律依据。国家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对付经济波动,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运用离不开财政法和银行法的授权。
四、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界定
从制度的角度出发能进一步说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确立市场自有制度,经济法确立政府干预制度。新制度经济学从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市场,认为市场是一种制度。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对市场的理解,市场失灵可以解释为市场制度的失灵。制度是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群体所接受,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要么自我实施,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10](P1)制度实质上是有明确界限的运转单位,制度可以是机械的、有机的或社会的。[11](P5)我们可以将规则看作是构建制度的基础材料。如果制度是一个木屋的话,规则就是搭建木屋的一根根圆木。规则的作用在于设定可允许的行为的边界或者框架,超出了边界就违反了规则。制度就是由许多规则组成的大边界或者框架,明晰的边界或者框架增强了行为的可预见性,降低了交易成本。笔者认为,市场(机制)是一种制度,国家干预也是一种制度。民法是确立市场自有制度之法,而经济法是确立国家干预制度之法。
从制度的角度强调国家干预的意义在于突出规则的作用,突出降低交易成本的目标。国家干预制度是相对于市场制度而言的。市场制度与市场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制度仅仅指市场经济中由市场自行运作的那一部分。与市场制度更接近的概念是市场机制。在经济学理论中,新古典经济学侧重从机制的角度来分析市场,而之后的新制度经济学则侧重从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市场。[12]市场制度和国家干预制度同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同时需要这两种制度,缺一不可。现代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同时需要确立市场制度的民法和确立政府干预制度的经济法。市场制度可以分为产权制度、契约制度、法人制度等,政府干预制度也可以分为微观规制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
综合全文的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可以界定如下:以市场失灵为参照,民法催生和增强市场失灵,经济法则矫正市场失灵;从与市场经济中权利的关系而言,民法是对市场经济中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国家建立和维持市场经济之法,或称市场机制之法,而经济法是对权利的重新界定,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之法;从制度的角度而言,民法是确立市场自有制度之法,而经济法是确立国家干预制度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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