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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建设(1)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23:42:42 人浏览

导读:

摘要:高校法学教育大致可分为强劲型、发展型、后发型、零散型4种类型。现有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学教育资源的碎片化,其不利后果主要有:各高校的法学教育机构大多是“中小型企业”,各高校之间的师生比差别很大,法学知识传授的碎片化。为此,必须在以
  摘 要: 高校法学教育大致可分为强劲型、发展型、后发型、零散型4种类型。现有高校法学教育的 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学教育资源的碎片化,其不利后果主要有:各高校的法学教育机构大多是 “中小型企业”,各高校之间的师生比差别很大,法学知识传授的碎片化。为此,必须在以 下理念基础上真正建立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法学教育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和可整合的市场 资源,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制度形态分别由主体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3个部分组 成。
  关键词:高校;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碎片化
  
  Abstract:Law education in schools of higher learning can be di vided into 4 types: the rapid and strong, the developing, the latterly developin g and the sporadic. A prominent problem in law education is the fragmentation of educational resources, which may result in small and medium?sized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 widely different teacher-student ratio between schools, and frag mentation in the teaching of law knowledge. Therefore, a sharing mechanism of la w education resources must be established on the ideas that law education resour ces are special market resources that can be integrated, and that the sharing me chanism consists of the main system, implementation system and monitoring system .
  Key words:schools of higher learning; law education resourc es; sharing mechanism; fragmentation
  
  改革开放以来,与法治建设的整体格局相一致,中国基本实现了由法学教育资源贫国迈向法 学教育资源大国的转变。现在,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必须实现第二步跨越:由法 学教育资源大国向法学教育资源强国迈进。高校是法学教育资源的集散地,必须克服法学教 育资源的碎片化现象,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和整合的市场资源,真正建立法学教育资源共享 机制。
  
  一、高校法学教育资源的基本类型
  
  以高校为主的国民教育是整个国家法学教育的主阵地。与全国基本相同的是,南京市高 校的法学教育大致可分为4种类型:
  1.强劲型法学教育
  这一层次的高校法学教育的整体综合实力较为明显。目前,江苏省高校法学教育仍然呈现南 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与苏州大学(排名不分先后,下同)三强领先的局面。同时,这几所 高校的法学院[注:本文所称法学院皆指改革开放以来成立的法学院。]在全 国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规模。例如,以几个关键指标对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与复旦大学 、浙江大学进行简单类比[注:本文统计数字来源于各高校法学院网站及笔 者对南京 地区各高校法学院院长的书面调查,谨对此表示感谢。](见表1),这 几所大学法学院的历史、规模与实力都具有相似性,拥有一些在全国有影响的法学专家,在 中国法学院中具有一定的指标意义。
  
  2.发展型法学教育
  这一层次的高校法学教育发展潜力较为明显,有相应的个体亮点。在南京地区的高校中,已 经成立法学院的还有:东南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学院 等。这几所高校法学院的整体发展前景看好,同时也不乏个别优秀的专业和知名的专家学者 (这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法学院的存在和发展),规模也较大。而且,这些法学院在学 校的发展规划中都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例如,东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河海大学这3所 大学法学院的历史、规模、教授人数甚至优势学科都相差无几(见表2):
  
  3.后发型法学教育
  这一层次的高校法学教育的共同特点是没有独立的法学院,仅在二级学院下设法律系等,整 体实力尚有待进一步提高。南京林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 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等高校的法学教育属于这一层次(见表3)。但是,这些 学校大多属于名校,如果学校加以重视、加大投入,这些学校的法学教育就会具有明显的后 发优势。
  
  4.零散型法学教育
  这一层次的高校法学教育的共同特点是没有完整或独立的法学教育资源,只是依托传统优势 学科或特色学科集中了少量的法学教育资源。如南京邮电大学在社会科学系下设思想道德修 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室,另设有信息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所。南京医科大学在医政学院下的3 个单位设有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在社会科学部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室,在公共 事业管理系设有卫生法学教研室,成立了相对独立的生命伦理学和法学应用研究中心。
  在南京地区,除上述4个层次的法学教育外,还有一些法学教育单位。一是专业性的特殊法 学教育单位,如江苏警官学院。该院是以法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并存,具有公安 特色的法学教育单位。二是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如江苏省行政学院,该院设有独立的法政教 研部,现有法学教授2人,并具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授予点[注:其教学内容偏 重于法学专题,且在表述上具有“流行文化”色彩,因而严格言之,仍属于零散型法学教育 。]。就某一方面的实力来讲,这些法学教育单位无疑具有相应优势,但或因规模巨 大,或因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他们与高校的法学院系没有可比性。
  
  二、法学教育资源的碎片化及其不利后果
  
  整体而言,南京地区高校法学教育资源的力量与规模在全国处于一定的领先地位。但就长 远而言,与全国一样,这种发展也潜伏着危机,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学教育资源的碎片 化现象严重,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被多方分割、多次分割,这是导致近年来法学教育的社会 声誉日趋下降的主要原因。即便是法学学生,对法学教育方式也因此而具有极高的不满意率 。笔者曾对G校法学院三、四年级本科学生做过一次满意度调查,结果如下:
  
  在笔者看来,要解决上述问题,既要依赖于中央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整体部署 ,也要依赖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同时更需要高校主动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高校法学教育是一种专业性很强、层次较高的教育,需要教育资源的相对集中,碎片化则 是将完整的东西破成诸多零块。以南京地区设立法学院的高校为例,总共65名教授分布在7 所高校[注:需要注意的是,少数高校法学院系因采用“大法学”(含思想政治之类的专 业)建院,因而有些教授并非真正从事法(律)学专业的研究与教学。]。对于高校 法学教育来说,这种碎片化现象至少存在以下不利后果:  1.法学教育资源的碎片化导致各高校的法学教育机构大多是“中小型企业”
  没有在全国占有特殊地位的法学院或法学专业,这是南京市法学教育的基本现状。例如,北 京大学法学 院现有教授35名,副教授32名。南京大学法学院现有教授21人,副教授21人。法国的法学院 一般都附属在综合性大学之内,最有名的是巴黎一大和巴黎二大。巴黎一大共有40 000名学生,其中14322名是法学院的学生,占35.82%;巴黎二大共有180 00名学生,其中13600名是法学院的学生,占77%。虽然不能绝对化,但这一组数字 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南京(乃至全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面貌:到处是法学院,但大 部分是“小而全”、“大而弱”。相比较而言,美国的法学院并不十分庞大,但因大量的海 内外法学资源能有效共享(例如,每年有许多全球知名的访问教授开课),因而具有世界领 先地位。
  
  2.法学教育资源的碎片化导致各高校之间的师生比差别很大
  以南京地区S校与D校为例,S校法学院的教师31人、本科生672人,师生比约为1∶22。D校法 学院的教师34人、本科生136人,师生比约为1∶4。即使将D校法学院现有硕士生214人和博 士生9人加在一起,其师生比也仅为1∶11。为了保证大学教学质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了师生比达标要求(虽然这一规定本身是否合理存在争论):师生比达到1∶14的为优秀,1 ∶16的为良好,1∶18的为合格,超过这一比例的就要给予黄牌警告,限制其招生等。但现 在,法学教育资源的碎片化使部分高校很难达到这一要求,虽然我们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说这 些高校的法学教育质量就一定受到这一低比例的严重影响。但是,高校法学教育资源的碎片 化确实会影响学生追求法学知识的满足程度。
  
  3.法学教育资源的碎片化直接导致法学知识传授的碎片化
  “受各高校行政管理体制的约束 ,教师不能自由流动,学生也被局限在一校之内学习,无法汲取他人之长,形成了培养优秀 专业人才的瓶颈。”[1]同时,随着民主法治的推进,国家和地方每年新增加的和 新修订的法典都呈大幅上升态势,但大学教学又有一定的时间性,因而往往造成学生刚刚上 完一门课,这门课的法典就增加了或被修改了。例如,笔者曾在G校法学院三、四年级学生 中做过以下调查:你是否了解《监督法》、《刑法修正案(七)》、《突发事件应对法》、 《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在这里,笔者将对上述法律的“了解”或“有 点了解”限定为“通过正式的课堂传授,而不是指通过新闻等方式和途径”;同时,笔者有 意识地选择了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内容。结果如下:对《监督 法》不了解的占72.6%,对《刑法修正案(七)》不了解的占43.2%,对《突发事件应对法 》不了解的占83.2%,对《企业所得税法》不了解的占47.4%,对《物权法》的了解率最高 ,但也只有69.5%。对于高年级学生来说,这一比例仍然偏低。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 ,其中一个直接的原因是缺乏拥有足够知识的师资力量。高校的基本使命是为社会培养德才 兼备的合格人才,“才”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笔者认为,所谓“才”,至少包括五 个方面:基础知识的牢固程度、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程度、追求最新知识的自觉程度、学习 和研究方法的科学程度、解决各种问题的有效程度。如果经过大学培养,法律专业的学生不 了解上述这些最基本的法律文本(虽然有其客观原因),那么,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这一 培养模式是成功的。
  
  三、建立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
  
  解决高校教育资源碎片化的基本方法有3种:首先是政府的办法,即由政府对高校法学教育 资源进行一定程度的重组。这种办法的好处是快速、有效,但过于强制,且带有较为强烈的 主观色彩。其次是市场的办法,即由教育市场进行自然淘汰。这种办法的好处是符合市场经 济的发展要求,但有可能引起较大的社会震荡,损耗教育资源,损害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且在目前市场发育不良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最后是合作的办法,即由各高校进行自主协调, 这是最现实的也是最科学的解决之道。法学教育是一个需要高深的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行业, 没有一定的规模就无法完成最基本的法学教育任务。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在经济社会日趋 多元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资源重回高度集中、江山一统的老路。我们只是强调,在集中化与 碎片化之间寻找一条中庸之道,将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控制在一个比较适度、合理的规模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拥有适量的教师完成适量的教学任务、培养适量的学生,解决法学教 育资源的碎片化现象。笔者以为,其中的关键是真正建立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
  1.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观念基础
  与传统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一致,我国的教育体制实际上是行政体制的变异。例如,高 校的教育资源长期被固化,缺乏流动性;管理方式单一,没有考虑到其特殊性。改革开放以 来,教育资源形成了某种流动。但是,这种改革是不到位的。“在过去的岁月里,诸多领域 内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被扭曲为一种基于垄断地位的强行定价机制,而事实上的垄断形成 之后,舆论被导向对市场化的批判,呼唤国家介入的声音日益鼎沸,使公众丧失了对原本制 度设计的期望。大学改革同样如此。”[2]因此,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只能建立 在以下理念基础之上:
  ①法学教育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市场资源。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更高教育质量的不断追求与 各种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社会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和有限的高等教育资 源之间的矛盾, 是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3],这就必然造成教育资 源的稀缺性。法学教育资源也具有稀缺性。法学教育资源是一种市场资源,与其他市场资源 一样,稀缺性是其本质特征,因为它是法学教育资源能够进行交换和流动的价值基础。但是 ,法学教育资源有其特殊性。一是配置方式的特殊性。资源的稀缺性产生了如何有效配置和 利用资源这一问题。从古至今,根据资源配置主体的不同,配置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市场 配置,即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政府配置,即政府发挥宏观调配的作用对资源进行 配置。大多数的资源配置乃是以市场配置为主,辅之以政府配置。我们认为,对法学教育资 源的配置不应该是单一的方式,而应转换成政府配置与市场配置在主从意义上的二元结构。 单一的政府配置方式会有效扼杀法学教育资源的活力(这是目前我们应该着重注意的方面) ,单一的市场配置方式则容易导致法学教育资源的无序化,它们都是一种浪费资源的行为。 二是存在方式的特殊性。法学教育资源存在于高校这一特定的市场之中,因此,必须充分发 挥高校对法学教育资源的聚集功能和扩散功能。
  ②法学教育资源是一种整合的市场资源。要建立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就必须将江苏省或 南京地区的法学教育资源看作是一个区域教学联合体。在我省乃至全国各高校纷纷设立法学 专业,造成师资力量的非均衡,由于校际之间没有正常的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客观上存 在着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现象。因此,只有建立江苏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才能从制度上 打破各高校对法学教育资源的独占,解决江苏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现象。同时,现有法学教 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将法学知识服务看作一个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法学教学与法律 实践之间的有机联系。因此,必须寻求省内法学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包括不同学校的教学 资源、不同专业的教学资源、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教学资源3方面的教学资源整合),为 学生提供活页式与菜单式的知识服务,将法学教学看作是一个连续性的整合行为。
  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在多方面存在着竞争关系,这是正常的。但是,在竞争的同时 ,也必须形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利益共同体,并促成其利益最大化。
  2.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制度安排
  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制度形态分别由3个部分组成:主体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 笔者认为,在私权力日益发达的今天,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主体系统只能由各高校自行 组成,也可由教育协会或法学会等非政府组织牵头协助完成。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监督 系统应该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等组成,可以考虑由其定期发表权威的“法 学教育评估指数”,并将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列为其中的重要指标。
  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关键是其执行系统。“各教育机构法学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和教育资 源本身的共享性,决定了建立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成为法学高等教育急需亟待解决的重要 课题。”[4]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基本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整合法学教育资源,为实现 法 学教育资源的效益最大化搭建一个平台;让学生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新增法典与新修法典的 基本知识,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着的法律实践需要。据此,该机制的具体功能设计是:
  ①满足高校常规法学教育的需要。客观地看,各高校法学院之间各有专长,需要取长补短。 在这方面,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主要表现为教师互聘、信息互通、设施互用、学分互认。 所谓教师互 聘,是指各高校可在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协调下,做好自己的师资规划。同 时,教师互聘内在地要求各高校共享和相互交流各自的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所谓信息互通,是指各高校共享图书、情报资源,包括阅览室的开放、主书库的开 放等。所 谓设施互用,是指各高校的实验室和体育设施互相借用,从而发挥规模效应,提高 利用率。所谓学分 互认,是指各高校对各自辅修课和选修课 的学分互认,甚至实现完全的学分认同。
  ②满足高校特殊法学教育的需要。具体做法是:建立江苏省高校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信息库 ;在新增法典与新修法典出台后,迅速评估其法律价值,在物质保障的前提下,由人才库中 的专家集中讨论、形成最具权威的讲稿,并由最具权威的专家对这些法典进行活页式 教学(即在新法出台后立即进行教学安排并作为必修课程)或菜单式教学(即在新法出台后 立即进行教学安排并作为选修课程或讲座);其后,综合考察学生对这些法典的理解程度, 并给出合理的学分[注:笔者曾对G校法学院高年级学生做过以下问卷调查:“当国家 颁布新法后,你希望老师随时讲解吗?”在有效答卷中,“希望本校老师讲解”的占37.90 %,“希望该领域专家讲解”的占53.70%,“说不清楚”的占8.40%。这一结果说明:学生 希望随时掌握新的知识,专家的权威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赵媛,王娟.基于教育资源共享的区域教学联合体建设[J].江苏高教,2006 (5):60-62.
  [2]钟岷源.把握大学改革的历史性机遇[J].南风窗,2007(4):3.
   [3]赵超,马少莲.浅谈区域教学联合体在高教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和意义[J].成 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10-11.
  [4]陈福胜.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探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04(6):12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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