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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文明秩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04:01:05 人浏览
  本文试图对文明秩序这个概念作点静态的描述。文明秩序这个词虽然偶尔也有人使用过,但作为一种分析模式,它是和本文一起诞生的,因此需要详细界定。但也只限于描述而已,不打算就其实际运用作任何说明。换句话说,本文的全部意义只在于提出文明秩序这样一个概念,供有兴趣的人参考。

  有两点需要说明,即所谓自然秩序和非文明秩序。这两者都不是本文要探讨的,但为了界定文明秩序的概念,有必要略作说明。

  季节的变换、生命的进展,这一切似乎都为一种神秘的秩序之手支配着。虽然我们对于这个秩序的缔造者仍然只能敬畏、猜测、或者干脆熟视无睹,我们时时都在感受到生命、世界、宇宙、万事万物的有条不紊。这种我们不知道其创造者和内在构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秩序通常被称为自然秩序。从全然不知到最明智的猜测,人类对自然秩序的探索似乎还没有走得太远,因为最明智的猜测和全然不知根本就是一回事。从地球中心到太阳中心、从牛顿的三大定律到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到今天的混沌学,明显受到影响的只是我们的感觉世界,而自然秩序、我们头顶上的天空和脚下的土地却依旧是数千年前的天和地,并不因为我们喜欢爱因斯坦胜于牛顿而有所改变。

  古代世界的思想家们渴望以自然为模式建立人间的理想秩序,甚至把仿照自然生活奉为一生最神圣的追求,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但是,无论国大国小,无论靠山还是近海,今天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所建立的秩序接近于自然秩序。古代中国人以法自然始,以道德秩序终;西方人以自然为模式,最终以宗教秩序和法律秩序交替并存。一些被人类学家称为原始社会的地方,生活简单,民风淳朴,住但求能遮风避雨,行不必假舟车之便,人事神事没有截然分界,比起我们显然更接近自然,但毕竟还不是自然。

  用纯粹欺诈、狡伪、和暴力建立并维持的秩序,可称之为非文明秩序。它体现不加掩饰的残暴和强权,立足于因肉体可以被消灭而导致的人性的软弱。在人类进入结社的过程中,强力一旦主宰了心智,就会产生非文明秩序。在非文明秩序下,诗歌、音乐、文学艺术、哲学思想受到极度限制,因为它们的繁荣终究会为被束缚、被奴役的心智平反,成为非文明秩序的掘墓者。与文明秩序一样,非文明秩序同样会有权威和制度,但它缺乏共有的概念范畴和集体良心,不能得到人民的认同。虽然它的主宰者可以用刺刀和皮鞭把利于自己统治的意识形态强加给这个秩序中的被统治者,一旦强力稍有减弱,便会出现反弹、文明抵抗、或彻底反叛。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历史大半是在非文明秩序中渡过的。

  现在我们可以讨论文明秩序了。为了协调人与人、人与自己、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这四种关系,人们需要一个基本框架,这个基本框架就是文明秩序。一个社会中的统治与服从和赏善罚恶离不开这个框架;它的资源分配、货物交易、商品生产,乃至结社、教育、人的内在修养、个人信仰等等也都依此框架为依归。

  文明秩序的核心是秩序。虽然对于爱好自由的人来说,秩序是一个不太悦耳的词,但很难否认,没有秩序的自由和没有自由的秩序实际上都是不可能的。在秩序与自由、等级与平等、残忍与人道、赤贫与富有这些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元对立中,我们有理由把秩序看作是最重要的,这并不是要投专制主义者所好,实在是因为没有它,自由、平等、公平、正义都会被淹没在人欲的乱流之中,而专制主义者在无秩序状态中只会变得更专制。

  历史上不少思想家在著述中提到过秩序,但无论东西方,都没有发展出一套完整而系统的秩序哲学。原因依文化而异。在西方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西方人论秩序多以上帝为秩序的缔造者,研究秩序 也就是研究上帝。有关秩序的学问亦即有关上帝的学问。因此,秩序作为宗教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离开上帝而独存。第二,对秩序的探讨多与法律相关。十一世纪以后,西方法律在宗教的襁褓中羽翼渐丰,费时不久即成大气候,终于取代了宗教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时间,研究法律成为另一种神圣的世俗活动。至此法律被视为秩序的另一个同义词,而秩序的研究一直受到不应有的冷落。直到今天,西方人仍然言秩序必称法律,殊不知这个世界上有不少地方并不推崇法律而生活依然井然有序。数百年来香火旺盛的西方法哲学界人才辈出,流派众多,在古典与现代的角力和整合过程中,西方法学家的兴趣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理性化到离魅脱魔的转化,从法是什么这个哲学命题转向有没有法这种现实需要,从规则中心转向法官本位,其间也曾有过变革与发展,但从未有人对秩序的概念作过仔细分析,直到最近才有学者指出这种缺憾。[page]

  在中国,情形大不相同,但结果却如出一辙。自然和伦理……中国文化研究的这两大主题永远没有超脱世俗理性的支配。纯粹求知和系统论述不为警语式的教诲加顿悟的认知方式所肯定;看重修身养性,醉心于追求理想人格,以及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凡此种种最终凝聚为充满了诗意和哲理的处世智慧,代代相传,阵阵相因。中国古代大大小小的思想家无不以阐发全方位的论理关系为己任。在这里虽然没有宗教哲学或法律哲学把秩序等同于上帝或法律,但它却被牢牢地锁在道德的阁楼里。

  尽管如此,从以往的论述中还是可以约略看出秩序的若干特点。秩序即规律性,这是关于秩序的最一般见解,也可以看作是它的首要特点。一种秩序,无论复杂与简单,大体上依一定的规律运作,其生死存亡,发展变化均有轨迹可寻。用亚里斯多德的话说,秩序就是必然(necessity);在莱布尼茨那里,秩序则是理性的真理(truths of reason)。有规律性即为可知,既可知,就可预见,可预见性便成为秩序的另一特点。以人为的秩序而论,即便是在那些不具备现代法治社会特征的国家,其政权的运作、资源分配及商品交换大致都在一定可知的范围内进行。军人专政是人为秩序中最难预料的一种,但久居其中的人却可以预见下一次政变会在何时发生。

  有人认为统一性是秩序的另一特点。Plotinus尝谓“理想的形式集不同部分于一,并予协调,使混乱不堪变为精诚合作。”(Enneads 1.vi.2) 此所谓统一,乃协调合作基础上之统一,去异求同,万物归一是也。现代批评家们对这一点颇有异议,他们用复杂性(complexity)和多元性(Plurality)这两个概念来淡化统一的要求,指出遵循一个单一的秩序非但不能保障丰富多姿、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反倒限制阻挠它的发展。而且,统一性往往会抹杀不同意见、价值及制度安排的特色。因此,尤其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社会中,统一性已经不是任何秩序的合法特点。当然,也有人认为统一性、复杂性、多元性三者并不矛盾,如果没有统一性,复杂性和多元性将会导致混乱,如果没有复杂性和多元性,秩序即缺乏新陈代谢的动力和资源。大约可以用亨利。詹姆斯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精辟见解来描述统一性与另外两者之间的互为表里。

  秩序的另一特点是它的等级性。它要求秩序中的行为者按照既定的等级安排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在这种意义上秩序就意味着顺序和等级。人类寻求自由平等的美梦在这儿遇到了无法排除的天然障碍:自由与秩序、平等与等级这两组永久的矛盾使立场回异,学说针锋相对的哲人们一样的为难。只有现代激进派的思想家们仍然多少有点乐观。在他们看来,秩序完全是强加的,人们可以通过改变或放弃秩序而消除等级,或改革,或革命以具体情况而定。这种观点经常被攻击为乌托帮式的理想,不为认真严肃的学者所看重。在法律秩序中,人们寄希望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本身制造的不平等却往往比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更加难以补救,因为后者仅仅是形式上的不平等,而前者则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如果法律秩序尚且不能消除等级,宗教和道德秩序中就更难设想没有等级。秩序和等级似乎正如人性善恶的关系,与生俱来,只能化之,不能除之。

  海耶克认为秩序是自发的,非人力所能左右。在他看来人类社会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非设计的结果。海氏这种把行为和设计断然割开的作法很难令人信服。因为人的行为和设计原不可分,凡行为必有目的,无目的的行为叫动作,不叫行为,有目的的行为必然需要设计。行成于思,思寓于行,两者本是一体,怎么可以任意分开呢?人类社会及文明秩序的生长不可能仅仅单方面依靠行为或设计,海耶克之所以强调两者分离其意实在通过贬低设计的作用反对计划经济。

  构成文明秩序的要素众多,但最主要的有四个方面,即普遍认同的概念范畴、体现这些概念范畴的制度设计、解决概念矛盾和制度冲突的权威及集团秩序意识。千百年来,人们在生产交换、娱乐、交往等各种社会活动中形成了一些共识。这些共识首先表现为零星的思想和观念,进而抽象为一些基本原则,或道德、或法律、或宗教。这些原则经过反复应用最终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定型化。普遍认同的概念范畴及其制度化构成一个文明秩序的主干,但在一个文明秩序中如欲保障交换公平、强不凌弱、生产有条不紊,得靠一种强有力的调节力量。这种力量便是权威。任何一种文明秩序的直接参与者,无论主动或被动,都是普通老百姓,有了普遍认同的概念范畴、制度安排、权威保障,如果老百姓中间缺乏对该秩序的意识,这个秩序还不足以称为文明秩序。故此,文明秩序中还应包括秩序意识这一重要因素。[page]

  这四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变化多端,孰先孰后,颇有争议。权威主义者可能会说权威先于一切,有了权威,便有了秩序;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均以权威为转移,依靠权威可以建立制度,也可以创造共同认许的概念范畴,更可以从上向下强迫老百姓接受这些概念范畴和制度安排。制度主义者可能会说制度先于一切,权威凭借制度安排得以施威,概念通过制度安排得以体现,没有制度,一切都流于空泛。价值中心主义者可能会说一种秩序乃是一些价值的体现,权威与制度无非是价值的反映,两者的功过得失最终仍需要以一定的价值予以判断。在一个集体主义者眼里集体意识高于权威和制度,权威的意志与制度的安排如果违反集体意识也不能长期存在,而普遍认同的概念范畴也是以集体意识为基础的,事实上对于这四者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往往反映出独裁与民主的心理意识。

  文明秩序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其创始者是人。因此,理解文明秩序便不能脱离开对人的理解。假定人具有三种相互关联但又界线分明的属性:心、灵、脑,与这三种属性相对应,产生了三种秩序,分别为道德秩序、宗教秩序、和法律秩序。感情发自于心,信仰凭籍于灵,理智产生于脑,而道德诉诸感情,宗教诉诸信仰,法律诉诸理性。三者实为人类文明秩序建立和发达的首要条件。就理想而言,三者统一于某一文明秩序时,这个文明秩序便是完美的文明秩序,可以称之为三维文明秩序。然而截至目前的人为秩序,或偏重宗教如伊斯兰诸国,或推崇道德如古代中国和朝鲜,或独尊法律如欧美各国,基本上是一种一维的文明秩序。一维的秩序是健康的秩序,但不是理想的秩序,因为它往往会培养出一维的人,正如马库斯批判工业社会时所指出的那样。

  在宗教秩序中,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一不在宗教教义和原则的规范之中。上帝作为概念范畴的创造者、制度的设计者、世界的本质和生命的源泉享有最终权威,自由与公平的追求完全寄托在对它的服从上。“敬主”、“合约”、“拯救”、“赎罪”、“盲目崇拜”等等是最基本的研究范畴和行为价值。在道德秩序中,社会通常以经年累积的道德原则来为自己辩护。为了维护社会安定,个人的抱负、集体的文化创造,以及其它社会活动统统被收容在伦理道德的范围内。道德秩序对人的欲望采取控制的态度,讲究修身克己,把化解纠纷和睦共处看作最理想的社会状态,期间道德享有无上的权威。供研究并指导人们行为的主要概念范畴包括“忠孝”、“仁义”、“礼让”、“中庸”、“和”、“信”等。与之相反,法律秩序对人的欲望、创造性、及生产力采取放纵的态度,人们可以理直气壮的追求自己的欲求。个人的欲求具体化(外化)便表现为权利;为了保障权利,就需要法律,法律因此被看作最终权威。“权利”、“义务”、“法治”、“侵权”、“合法性”等构成法律秩序的概念范畴系统。

  有四种状态必须要加以区别,即秩序井然、非秩序、无秩序和混乱。当一种文明秩序内部协调,并与在它的环境中形成的常规运行一致,这种状态即为秩序井然。这就是说,有两个条件需要满足。第一,文明秩序中的概念范畴、制度设计、权威以及集体秩序意识先要达成一致,不能自相矛盾。第二,文明秩序必须与日常生活中的常规相适应。当秩序内部不协调,或秩序的某一部分与常规的某一部分相矛盾时,就会出现非秩序。非秩序的前提是有秩序,它不同于无秩序。无秩序通常指一个社会的基本框架已经崩溃,而在该框架内形成的社会常规仍然存在。当一个社会的最终权威受到怀疑,共同的价值范畴已经解体,而民众的意识也模糊不清的时候,就会出现无秩序。无秩序意味着凭机会统治,有可能通向混乱,但还不是混乱。当一个社会中权威衰落、价值崩溃、制度冲突、常规失调时,这个社会便产生混乱。混乱标志着文明秩序的终结,通常出现在暴力革命、叛变、或重大自然灾害之后。混乱可能通向新的文明秩序,也可能通向非文明秩序。[page]

  文明秩序不同于文明。如果把文明比作一棵枝叶茂密、果实繁盛的大树,文明秩序则仅仅是树枝和树杆,它为叶和果之本,但却无法变成叶和果。音乐、舞蹈、建筑、艺术乃至饮食之道这些文明之花是一定文明秩序的产物,但它们和资源分配、赏善罚恶之类毕竟相去甚远。文明秩序是一种文明的大概轮廓,有如我们在冬日看到的树的形象。

  文明秩序也不同于文明国家。文明国家是一个政治地域概念,而文明秩序中的决定因素不是地域和民族,不同的民族和地域可以享有共同的文明秩序,即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圈之谓。卢梭使用文明国家这个词时,他的意思是当人们一但建立契约、脱离自然状态,便进入文明国家。在文明国家中,基于理性的公正行为替代了本能的反应,个人虽然必须牺牲一部分自然权利,但却能开启心灵,升华道德,得到文明自由。文明国家可以把愚蠢无知的动物变为聪明人,并赋予他道德自由,使其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没有了契约,卢梭的文明国家就无从谈起,它的改造作用也随之化为乌有。文明秩序的概念并不先设一契约为必然条件,也不鼓吹它的改造作用。毫无疑问,文明秩序有意无意的制约着个人获取知识的途径、世界观的形成以及心理性格的成长,但它对基本人性的改造作用似乎很有限。要不然人类经历了数千年的文明熏陶,为什么至今仍然没有摆脱人性中的丑恶因素?

  文明秩序和文明社会比较容易混淆,需要略加说明。在西方政治文化史上,人们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文明社会(或译“市民社会”、“公民社会”)这个词。从亚里斯多德的“城邦”,到阿奎那斯的“文明地”,到霍布斯的“文明社会”,到洛克、卢梭的“文明国家”,文虽殊而义相近,古典作家们关注的主要是人文与自然的对立。在这种意义上,“文明社会”即指人类摆脱不受任何政治权威拘束的自然状态而进入的人为的集体生活状态。从黑格尔起,“文明社会”的含义变得比较狭窄。在黑格尔看来,“文明社会”不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而是与人类创造的政治社会即国家相对应,它是居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地带。但是黑格尔最终也没说清这个中间地带到底是什么。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观点,认为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确有一个中间地带,但他把这个地带同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内的经济基础相提并论,使得问题更为复杂。在当代东欧一些学者眼中,“文明社会”被用指社会中属于“私”的范围或自由主义、资本主义国家的同义词。

  从上文对文明秩序的论述可以看出,它与狭义的“文明社会”含义相去甚远,不易混淆,但与古典意义上的“文明社会”含义较近,不易区别。两者之间最主要的不同在于文明秩序仅指一个社会的基本框架,而“文明社会”则不仅包括基本框架,还包括所有与人在社会中的活动有关的层面,诸如人口繁衍、文化创作,精神寄托等等。对文明秩序的研究也可以看作是从秩序的角度入手对“文明社会”所作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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