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论法学教育的当代使命

论法学教育的当代使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00:15:32 人浏览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我们需不需要信仰,该信仰什么,又该如何去信仰?伯尔曼的话只是提出了信仰对法律进路的价值支持,然而,现实的迷津横亘在我们之前的则是对信仰本体的不知所措。

  信仰,信仰正义吧?!亚里士多德的原始正义、纠正正义、分配正义,哈耶克的自由秩序的正义观,以及罗尔斯“无知之幕”下的正义法则,如此种种,哪一个又是你所言指的正义形态?那么信仰,信仰以己之力能推动整个法治制度的形成?事实上,法治国的最终形成不仅需要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且更需要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在政治关系中凸现。信仰,还有信仰什么?理性的我们发现,所谓信仰,在更多场合中只不过是用来搪塞问题症结所极力找到的一个措辞。这个措辞的用处不是在于真正能解决问题本身的所在,而是在于可以用一个极具形而上的抽象词汇来混淆视听,混淆本质,混淆我们需要看清的进路,让我们安逸地醉死在梦乡……

  薪金、待遇、养家糊口、购车买房,比较而言,我更相信扣问法律之门的初衷在于对于物质上的自我追求。请注意,物质并非世俗,追求物质也并非恶俗。仓廪实而知礼义,按照马斯洛的理论,物质下的生存和安全需要是个人本能所必然关注的,无可非议又无需从道德层面予以驳斥。当一个法律学人,怀持着对未来美好的希冀,一年买车二年买房三年娶个佳人入洞房,别对这样的物质抱负予以太多的斥责,斥责职业伦理的塌陷,斥责神圣使命的堕落。如果有幸读到曼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以及更多制度主义者的理论文献,那么有一点值得你去确信,人是一个有着太多不安定的理性动物,既然彼此竭尽所能去实现着自我期待的利益,那么又何必去苦苦等一个没有太多意义的对方的表象的体现?我相信制度多过相信人本身,那是因为我认为探索真理的过程要比真理本身来得更具价值和意义。作为一个生活在经验之中的人,经验一再地告诉世人,自己活,也让别人活。既然物质的第一性不能脱离,为什么不把更多心力关注在对制度的索求上。

  很多人会误以为我们追求利,只是简单的金钱,因为他们并不抽紧的大脑习惯地把利等同与钱财的利,一本万利的利。而倘若能一窥经济显学其中的微言大义,有一个命题便渐渐浮现眼前。利,更多的指归是福利,福利的更多具象不仅是金钱利益,也可以是欣喜、满足、安逸、享乐、自信诸如并不容易让人们“浮想联翩”的词汇。法学是一门社会之学,是一门入世的科学,如果回归到信仰的高级层面上,我代表更多的实用主义者宁肯信仰它是一门极具工具色彩的实用之学。它是需要被用的,而不是只是被言说的;它是需要被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只是束之高阁简单地做理论堆砌。在这个语境下,如果说法学本身是一门“利”意甚浓的学科,除去更多人用来一副道貌岸然的作秀之外,它的如此存在其命题理应是真的。

  锁定利的支点,关注他们求利的心态之面,以此所构成的一种思维之线贯穿于分析运动的始终,并时不时地借以制度的构建来根本性地解决业已存在的问题,不能说它一定对,但起码一定真,一个追求效用,追求兑现价值的真。

  论法学教育的当代使命,这个宏大的命题使人自然地联想到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派当年的创举性宣言。无意颠覆,无意批判,甚至无意交叉论述,我所做的只不过是借助前人曾经脚踩过的热土,以此作为我所安身立论的出发,来重新反思中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及其出路。

  法律是一个不错的职业,因此它的来路-法学教育理应是块美味的蛋糕。要吃的人很多,想吃的人更多,提供相关服务的也不得不多。对政法类院校来说,这是理所当然;对综合类院校来说,这也无可非议;可对那些理工科院校来说,开设法律专业教育似乎真的有些牵强。没有专业老师怎么办?租借!没有相关院系怎么办?增设!于是,我们看到的是林学院有法学生,商学院有法学生,海洋学院有法学生,工程学院也有法学生-似乎紧跟中国法治的步伐,似乎显得一片前程似锦,然而需要反思的是,在这利益驱使的背后,它会不会增加些许总的社会福祉呢?[page]

  师资有限,而市场无限。我们习惯地看到一个老师疲于奔命,疲于备课,疲于讲座。努力付出的回报给老师们换来了更多的收益,换来了更大的名声,桃李满天下,育书又育人。学生们在资源交换不断地享受到了资源共享,同时也切实地看到了“知本”转化为“资本”的市场经济化运作,然后脱离这种思维的范式,我们是不是也该寻思这样一种可能-可能的是老师们因为不再有足够的时间深入科研于是不得不徘徊于已有知识的范围,不得不猛炒学术的冷饭,不得不大搞知识工程的重复建设。

  苏格拉底是人,柏拉图是人,亚里士多德是人,我们的老师还是人。这样一个近乎废话的类比,我想说明的是,一个人的时间精力是极其有限的。于是在此前提下,分配优势达至均衡是一门艺术(经济学也因此有成为一门课程的必要),那么逻辑既然如此,我们对于老师的知本致富除了价值首肯之外,能不能在制度上予以一定的引导,为了他好,也为了让下一代好!

  下一代,也就是我们这些怀持激情渴求知识的法律学人,当在课堂上聆听着老师们谆谆教导,感受着老师们的慷慨激昂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开始去置疑课程的设置之上。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十四门的基础教育贯穿了整个本科学制,对于一个法律入门者而言,这是一道绕不开也不能随意去绕的“槛”(非“坎”)。对这一个论点,相信不会有太多人持反对意见,因为他们把注目点实质地放在了剩余学期的课程安排上。我们看到,很多院校对法律本科学生开设了诸如物理、会计、高等数学、VB教程等一些“边缘”学科。按照决策层们的观点来说,这是全面培养在校大学生的自身素质,使之更具备市场竞争力,更何况对一个法律学人来说,多元化技能是这个时代赋予给这个职业的。听起来似乎很是头头是道,但细究起来其内在逻辑混乱不堪,彼此矛盾,而他们的根本真意免不了若隐若现。

  全面发展,培养综合型应用人才。这个出发点当然是好,但全面要怎样的全面才叫全面,综合又叫怎样的综合叫综合。马克思够全面了吧,但也没看出来他在物理学上的有更多造诣;韦伯也够全面了吧,但也没看出来他在数学领域中有新的创举。政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历史学、甚至是文学,我相信这些所谓的全面才对法学有真正的辅佐用途,而至于物理、数学乃至编程,我不能说它们是无用之学,然而跟前者想必,孰轻孰重,孰急孰缓,在人力物力财力极其有限的现实局限下,这理应该一清二楚、是非分明。舞照跳,马照跑,问题依然除不掉-知道为什么吗?因为,课程开设的背后又是一道纠缠不清的利益关。一门课程的开设意味着一个岗位的确立,一本教材印刷、一份收入的来源,在物质面前知识分子们常常低下昂贵的头颅,但我还是坚持不反对对物质的追求,知意者真正明白我所反感的是制度上的缺席让他们在物欲的世界中迷失了自我,迷失了真正所追求的。

  那么,该怎么开课?我的意见是开设更多的选修课,以定量的选修分作为对结业的要求。选修的范围可以是人文的,可以是社会的,可以是自然的,更可以是那些难分纯粹界域的交叉科学。知识是有用的,对于有用的我们为什么要拒绝。请记住,我们拒绝的并非是知识本身,而只是在太过有限的时间里盲目地学习。对自由论者来说,这个社会的多彩是因为人各有异,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满意(幸福)的权利,那么顺其这个逻辑,我所推崇的是,对一个法律学人来说,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求掌握以外,其他的宝贵时间应该被宝贵地用在自己认为该学的知识上。不要刻意期望他要成为学者,也不要刻意期望他成为一个实践者,一切都是需要缘分和天分的。想想希特勒的童年,想想丘吉尔的童年,想想自己少年时给自己定位的人生,你会惊奇地发现,原来一切都在变,变得像是一场人生的不当得利。

  科班出身的我们毕业叫法学学士,倘若有幸考上研究生的,叫法学硕士,可是谁能告诉我为什么“法律硕士”要叫“硕士”?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考研入学,受了两三年的法律教育,而且从目前来看是跟法学本科生一般的基础法律教育,于是他们就成为了硕士,而且是法律硕士。尽管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只是一字之差,明理者自明,但是否曾想过一个法学学士和法律硕士的差距又是多少?这决计不是关公战秦琼,也决计不是济公斗悟空,因为究其本质它们有着可比性的基础。事实你会发现,两者之间其实差不多,而且往往法学学士的基本功由于学期的多出一年而略显的更为扎实。不敢想象吧,有志不在年高的演绎竟然是这样的。而当听说,学业一般基础一般能力更是一般的法律硕士们公然给法学本科生们开课,是不是一场尴尬无奈好戏即将上演?[page]

  创立“法律硕士”的本意,大抵可以料想是因为延续了美国的J.D(juris doctor)制度,是想在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更快更好地培养出一大批实用型的法律人才。实用的本义在于便于现实生活中的操作实践,而学过法律的人自然知道,现实与想象之间,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根本无需这批法律硕士们的介入。一个辅导班,或者一个技校之类的法律教育为了应付案子的处理,实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问题摆在我们眼前,法律硕士到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你对本科的学习不满足想转投法律之门?意味着你真的普遍高于法学学士们的学识见地?还是意味着法律硕士本质只是为了应付高学历的发展方向于是把技校辅导班改头换面地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既定条件假设下,我给出的秘方有两个。要么取消硕士这个光荣地称号,要么就干脆把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合二为一,从而真正移植美国人的教育精髓。

  法律硕士们毕业,他们迫切地要参加司法考试,因为投入总得换取回报。所以,数据一再警醒着我们这批人前途的不甚乐观。僧多粥少,而僧又不得不需要吃粥。这便形成了一场蔚然壮观的利益博弈。司法考试容易吗?从每年只有百分之七、八的统计表面,这的确不容易。然而,司法考试难吗?从考出者尤其是那些根本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所言传的成功之道表明,事实上,花三百元买套参考书,然后背(书)、做(题)几经沉浮亦然能成就了一个高分的非法律专业的法律人。

  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只其前途进路而不知其出生来路,从粗浅地实用主义角度来看,似乎完全可以,毕竟法律是被运用的,而不是被言说的,我们但求一个结果便是了。然而,把它放在一个更加宏大的法治进程的历史中予以考察,是不是有一种担心,担心因为机器运作一般地法律实践而忽略法律内在精神的参透而造成的集体无意识,或者担心司法考试的唯一渠道性而导致更多人对于理论本身的轻视以至于变相促成更多的机会主义者或者是投机主义者呢?对此,有两个对策我不得不提:一个是再次提高司法考试者的资格认证,即必须有本科以上(包括本科)正规的法学教育背景;另外一个是加强试题本身的含金量,努力争取让具备真正法律素养的人才得以浮现让那些高分低能者予以沉沦。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当我再次重述英国大法官柯克的以上话语,一种法律所赋予的神圣感和道德崇高感油然而生。是一门技艺,也是一门艺术;是一个工具,也是一个精神图腾。抬头仰望,除却那无垠苍天和繁星点点,那一轮圣洁的明月正引领着我们内心的灵魂不断向前。

  杨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