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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保障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6 15:18:45 人浏览

导读: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三、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在生活实践中,往往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1、历史文化的原因

  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时代,“三从四德”,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是千年的古训。“三纲”是西汉儒家董仲舒在孔、孟学说的基础上首先明确提出的一种封建主义社会政治、伦理思想的教义。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种封建教义概括了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包括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宗教法制等等。它也贯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至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有这样的一个故事,有一对夫妻吵架,男人气冲冲地说:“按照周礼,你这样的人我早就休了。”太太说:“请问我的老公,周礼何人制定?”丈夫无不自豪地说:“当然是周公所制。”太太说:“要是周婆制定的话,是我休了你1

  由于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都是男子的天下,男子制定的法律,财产继承权肯定有利于男子,必然损害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2、世俗的偏见原因

  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说过:“几千年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法与习俗是不同社会形态和条件下存在的社会规范,它们都是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的反映。习俗是人们在漫长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自发地形成的。

  “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这个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习俗还根深蒂固地在许多人的头脑中生根。用一份嫁妆“打发”出嫁女,存在于很多地方的习俗和传统观念中。有些地方的“乡规民约”也明显歧视妇女的权益。

  3、社会阶层分化的原因

  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上层、中上层中妇女所占的比例较少,而在社会中下层乃至底层中,妇女所占比例较大。这是因为就总体状态而言,妇女无论在对组织资源和经济资源,还是在对文化资源的拥有上,均与男子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大多数妇女来说,她们同时必须应对两种挑战,既要反对自己在公共生活领域里所受到的歧视,也要反对自己在私人生活领域中所遭致的不平等对待。女性在弱势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事实表明:她们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同时受到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的双重限制,她们是需要社会救助与家庭扶助的弱势群体。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在法律上需要制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因。[page]

  4、法律的可操作性原因

  从总体上看,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四十八条关于男女平权的基本精神,我国政府专门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但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侵犯妇女权益者应如何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中国是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地位的提高也不平衡。这就形成了一些不合理的土政策规定,它们施行后的实际效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总体原则有着较大的差异。

  再则,《继承法》中“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也使有些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的妇女,错失了诉讼的时间。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不能被剥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予保护”的是胜诉权,但还有通过法院调解的可能。而《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连起诉权也不得行使,更谈不上有可能通过法院的调解得到继承权了。继承法规定的“不得提起诉讼”非但无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反而会引起当事人之间长期的争吵不休,甚至反目成仇,起不到立法原意的作用,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也往往无法让农村妇女在婚丧嫁娶的过程中,完全的享有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可以三十年不变,女儿不能三十年不嫁。女子嫁人,户口一般迁离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户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归集体。至于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获得一份土地,则要看婆家村有无机动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赶上”了婆家村调整土地。否则,妇女很可能因此失去土地。

  四、保障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几点思考

  1、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改变世俗观念,提高妇女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把《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法律条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广大的妇女宣讲,尤其是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妇女。加大力度倡导男性与女性和谐相处一起,改变“男尊女卑”、“嫁出女儿泼出水”的世俗观念。

  2、对侵害妇女财产继承权的违法行为如何惩处,在法律上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有关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page]

  3、各级司法部门和各级妇联要继续担负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坚强砥柱的责任,执法必严,绝不允许任何人用“乡规民约”、“土政策”为借口,来侵害妇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4、广大妇女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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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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