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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2 21:05:14 人浏览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以为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难担此重任。理由是:

  1.完全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失去了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内在动力

  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根本要求是独立董事必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他们不仅应该独立于公司,而且应该独立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这就意味着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除了职务关系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为什么要替一个与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公司或者股东监督公司的董事和经理,维护他们的利益?利益趋向是人的本性,某事项与己的利害关系越是密切,人们就越是关心它,越是能够尽心尽职地办好它。因此,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使他们不可能尽心尽力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独立性的要求不现实,独立董事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首先,独立董事的一个根本任务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整体与中小股东是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有时是一致的,但有时两者的利益并不一致。如某些关联交易虽然有利于公司,但却不利于中小股东。这时,独立董事就必须在公司和中小股东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倾向于公司,或者倾向于中小股东,独立性难保。

  其次,独立董事接受公司的聘请,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他从公司中获得的津贴是公司对其劳动而支付的酬金。这就决定了独立董事不可能真正独立于公司,他更应该是一个公司利益的代言人。

  再次,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大股东以及董事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大股东不仅拥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还在股东大会上有决定性的投票权。如果大股东不同意或者不支持其他股东或者机构的提名,根据大股东在公司的地位,以及公司法所规定的表决权原则,该候选人很难出任独立董事。基于同样的原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通常不会举荐大股东不同意的人出任独立董事。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难保不会成为大股东或者其控制的董事会的附庸。

  3.缺乏促使独立董事诚实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外在压力

  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如果独立董事不依法履行其义务,并且由此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时,他是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的压力和约束,独立董事也就没有必要认真地履行那些可能得罪董事会的监督工作。这也是实践中许多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的一个原因。[page]

  4.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独立董事拥有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提议权、发表独立意见权和知情权以及外部审计或者咨询机构聘请权等等职权。但假定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议的一项关联交易不利于公司,并因此作出了不同意的决定,而董事会依然决定进行这一交易,独立董事可能采取的所有措施:一是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是出具有关“不同意”的意见书,要求董事会予以公告。但是,独立董事的这两项措施,无一不取决于董事会的合作。若董事会不合作,不召集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的这些职权没有一项有实际意义。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就不可能制止或者纠正公司董事、经理的有损于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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