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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08:47:44 人浏览

导读: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本省上按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企业离休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本省上按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企业离休人员(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机关离(退)休人员政策调整离(退)休金。

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浙政[1997]15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1996年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

1、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同时不再执行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的调整办法。

2、参加这次“套改”的对象为我省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的人员。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待遇调整问题另行通知。

(1)企业离休干部凡按浙劳险[1994]120号、浙劳险[1994]121号、浙劳险[1994]122号、浙劳险[1995]55号等文件规定增发离休金后,其1995年12月份离休金总额(含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及洗理费、书报费)低于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套改”后所确定的离休金金额(含保留的津贴补贴)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足差额,以前的不予追补;高于部分保留,今后在增加离休金时逐步冲销。

(2)企业离休干部的“套改”职务及任职年限,应以干部离休时担任的实际职务和所任职务的年限为依据,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3)符合享受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可将“套改”后的离休金(含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按职级保留的奖金,不含保留的其它津贴、补贴)列入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3、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开支渠道:参加养老保险的,按1995年12月份的统筹项目及标准应支付的离休金数额,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1996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离休金由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困难企业和破产、撤销、解散企业支付离休金有困难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帮助解决。

4、企业离休干部调整离休金,各市(地)、县属企业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批;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批。

注:

1、企业离休干部用于“套改”对比的离休金总额,系指1995年12月份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的离休金总额,包括 :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金,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增发的离休金,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洗理费,书报费等,不包括浮动物价补贴。

2、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套改”后的离休金,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及保留的津贴补贴,不包括浮动物价补贴。“套改”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浙改工[1994]1号、浙改工[1995]1号,浙人退[1994]114号、浙人退[1995]2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分别比照任职5年以下的副厅局级、副处(县)级在职人员进行“套改”。根据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进行“套改”。

4、在套改过程中,按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职级和任职年限分项计算的离休金金额,与原离休金相比较,增加的离休金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分档,不到下列标准的,可补足到下列标准:红军时期390元,抗日战争时期285元,解放战争时期195元。

5、 “原离休金”按下列办法计算: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按1995年12月份的离休金总额和扣除按浙劳险[1994]120号、浙劳险[1994]121号、浙劳险[1994]96号、浙劳险[1995]55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休金、物价补偿后剩余的金额,具体扣除的金额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扣除40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扣除3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扣除210元。

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休的,为1995年12月份离休金总额扣除210元后的金额。

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休的,为1995年12月份离休金总额扣除200元后的金额。

199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休的,为1995年12月份离休金总额扣除175元后的金额。

6、企业离休干部在“套改”过程中计算工龄工资时,其工作年限的计算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工龄工资的政策规定执行。

7、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应填写《浙江省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套改”登记表》,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已转为经济实体的省政府各专业经济部门,审批工作由各经济实体负责。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组[1996]19号、浙老干[1996]9号、浙劳险[1996]55号、浙人退[1996]42号、(1996)财社15号)

执行日期:1996年3月28日

1997年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

1、从1997年1月1日起,对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现职务工资标准已到达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档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增加离休金;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低于25元的,可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局级和副处(县)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2、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从1997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金。

3、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增资办法增加退休金。

4、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5、按本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参见:《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7]323号[1997]财社111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日

1999年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

1、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中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现职务工资标准已到达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档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增加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低于25元的,可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高于25元的,高出部分从1999年1月起冲销按浙劳险[1996]55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后有保留的离休金金额。

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局级和副处(县)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2、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增资办法增加退休金。

3、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4、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按照省委组织部等五家部门下发的浙劳险[1996]55号,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下发的浙劳险[1996]87号、浙劳险[1997]5号、浙劳险[1997]32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1999年1月份起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1998年12月31日前已由企业支付的离退休金不再重新结算;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9]5号浙财社[1999]8号)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1999年增加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金

从1999年1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对行业单位离休人员适当增加离休金。

1、 对1998年12月31日前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

2、行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套改”后的离休金,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职务津贴及保留津补贴。“套改”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浙改工[1994]1号、浙改工[1995]1号、浙人退[1994]114号、浙人退[1995]25号、浙劳险[1996]55号、浙劳险[1997]5号、浙老干[1997]2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套改”职务及任职年限,以干部离休时担任的实际职务和所任职务的年限为依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行业离休人员,分别比照任职5年以下的副厅局级、副处(县)级在职人员进行“套改”。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进行“套改”。

在“套改”过程中计算工龄工资时,其工作年限的计算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工龄工资的政策规定执行。

4、行业单位离休人员1998年12月份的离休金金额低于“套改”后所确定的离休金金额的,从1999年1月1日起补足差额,以前的不予追补;高于部分保留。

5、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金在“套改”的基础上,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职务工资标准已到达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档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增加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低于25元的,可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行业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局级和副处(县)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6、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1998年12月份统筹内养老金基础上,参照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增资办法增加退休金。

7、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在1998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基数的基础上,从今年起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计入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8、按本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行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9]229号、浙财社[1999]67号)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1999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

1、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前离休的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增资办法提高养老金。具体办法为:基础工资增加70元;级别工资按照同一级别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级别工资新老标准及其差额附表于后)。如按上述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标准增加。例如,某企业正处级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前,级别工资为7级228元,这次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7级从228元调整到350元,基础工资增加70元。因此,该离休干部这次每月可增加养老金192元[(350—228)+70]。

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12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2、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今年起可将这次增加的养老金,计入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3、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9]230号、浙财社[1999]68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3日

调整前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调整前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标 档

准 次

职务

职 务 工 资

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级别

工资标准

主 席

副主席

总 理

480

555

630

705

780

855

470

110

每工作一年按一元发给

425

110

副 总 理

国务委员

400

460

520

580

640

700

760

382

110

部 长

省 长

330

380

430

480

530

580

630

680

340

110

副部长

副省长

270

315

360

405

450

495

540

585

630

298

110

司 长

厅长、局长

215

225

295

335

375

415

455

495

535

575

263

110

副司长

副厅长、副局长

175

210

245

280

315

350

385

420

455

490

228

110

193

110

处 长

县 长

144

175

204

234

264

324

354

384

414

444

164

110

副处长

副县长

118

143

168

193

218

243

268

293

318

343

368

135

110

科 长

主任科员

96

116

136

156

176

196

216

236

256

276

296

316

十一

111

110

副科长

副主任科员

79

94

109

124

139

154

169

184

199

214

229

244

十二

92

110

十三

77

110

科员

63

75

87

99

111

123

135

147

159

171

183

195

207

219

十四

65

110

办事员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十五

55

110

参见:《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9]230号、浙财社[1999]68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3日

调整后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调整后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标 档

准 次

职务

职 务 工 资

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级别

工资标准

主 席

副主席

总 理

480

555

630

705

780

855

720

180

每工作一年按一元发给

650

180

副 总 理

国务委员

400

460

520

580

640

700

760

585

180

部 长

省 长

330

380

430

480

530

580

630

680

520

180

副部长

副省长

270

315

360

405

450

495

540

585

630

460

180

司 长

厅长、局长

215

225

295

335

375

415

455

495

535

575

405

180

副司长

副厅长、副局长

175

210

245

280

315

350

385

420

455

490

350

180

295

180

处 长

县 长

144

174

204

234

264

324

354

384

414

444

250

180

副处长

副县长

118

143

168

193

218

243

268

293

318

343

368

210

180

科 长

主任科员

96

116

136

156

176

196

216

236

256

276

296

316

十一

175

180

副科长

副主任科员

79

94

109

124

139

154

169

184

199

214

229

244

十二

145

180

十三

120

180

科员

63

75

87

99

111

123

135

147

159

171

183

195

207

219

十四

100

180

办事员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十五

85

180

参见:《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9]230号、浙财社[1999]68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3日

调整前后级别工资差额和增加养老金对照表

调整前后级别工资差额和增加养老金对照表

单位:元/月

级别

原级别

工资标准

现级别

工资标准

调整差额

基础工资

增加额

养老金

增加额

1

470

720

250

70

320

2

425

650

225

70

295

3

382

585

203

70

273

4

340

520

180

70

250

5

298

460

162

70

232

6

263

405

142

70

212

7

228

350

122

70

192

8

193

295

102

70

172

9

164

250

86

70

156

10

135

210

75

70

145

11

111

175

64

70

134

12

92

145

53

70

123

13

77

120

43

70

120

14

65

100

35

70

120

15

55

85

30

70

120

参见:《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9]230号、浙财社[1999]68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3日

2000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待遇

1、 从2000年8月1日起,对2000年7月31日前离休的人员,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可按机关副处级待遇调整离休金;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企业离休干部,可按机关副科级待遇调整离休金。

2、 对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分别比照任职5年以下的副处级、副科级重新进行“套改”。套改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发[1993]79号、浙改工[1994]1号、浙改工[1995]1号、浙人退[1996]192号、浙劳险[1996]55号、浙政发[1999]224号等文件所规定的办法执行。

3、 套改后的离休金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生活补贴及保留的津贴补贴。重新“套改”后离休金高于重新“套改”前离休金的,从2000年8月1日起予以补足差额;低于部分保留,今后在增加离休金时逐步冲减。

4、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要填写《离休人员离休金重新“套改”增资审核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审批标准发给。

5、 离休干部符合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助费条件,可将这次调整后的离休金标准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费的基数。

6、 按本规定增加离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部分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185号浙财社字[2000]34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2001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

1、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2、增发标准和办法。企业离休人员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调整标准增发养老金。增发办法为:根据本人的职务工资档次,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工工资的档次离休金。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8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3、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费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这次增加的养老金,可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4、按本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285号)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6日

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前后职务工资和增加养老金对照表

单位:元/月

档次

标准

职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调整后标准

365

435

505

575

645

715

785

888

925

995

调整前标准

215

255

295

335

375

415

455

495

535

575

增加金额

150

180

210

240

270

300

330

360

390

420

副厅级

调整后标准

295

355

415

475

535

595

655

715

775

835

调整前标准

175

210

245

280

315

350

385

420

455

490

增加金额

120

145

170

195

220

245

270

295

320

345

正处级

调整后标准

240

290

340

390

440

490

540

590

640

690

740

调整前标准

144

174

204

234

264

294

324

354

384

414

444

增加金额

96

116

136

156

176

196

216

236

256

276

296

副处级

调整后标准

195

235

275

315

355

395

435

475

515

555

595

调整前标准

118

143

168

193

218

243

268

293

318

343

368

增加金额

77

92

107

122

137

152

167

182

197

212

227

正科级

调整后标准

160

190

220

250

280

310

340

370

400

430

460

490

调整前标准

96

116

136

156

176

196

216

236

256

276

296

316

增加金额

64

74

84

94

104

114

124

134

144

154

164

174

副科级

调整后标准

136

158

180

202

224

246

268

290

312

334

356

378

调整前标准

79

94

109

124

139

154

169

184

199

214

229

244

增加金额

57

64

71

78

85

92

99

106

113

120

127

134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285号)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6日

2001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

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对企业离休人员适当增中离休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现职务工资标准已达到同职务在职人员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档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增加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低于25元的,可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级和副处(县)级职务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2、 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增加退休金。

3、 符合享受每月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4、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26号)

执行日期:2001年2月23日

2001年调整省属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

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增发省属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 执行范围与对象。执行范围为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2、 增发生活补贴费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补贴标准增发生活补贴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机关副主任科员补贴标准增发生活补贴费。具体标准见附表(见表)。

3、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这次增发的生活补贴费列入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基数。

4、 增发生活补贴费所需费用,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一次性增发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5、 参加行业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民航、银行、交通、石油行业驻浙单位的离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省、部企业离休人中增发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职务

标准

职务

标准

正省级

500

正处级

310

副省级

440

副处级

270

正厅级

390

正科级

230

副厅级

350

副科级

210

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副科级标准增发生活补贴费。

参见:《关于增发省属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45号)

执行日期:2001年3月13日

2001年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与机关单位相当;企业退休人员总体上按月人均65元增加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为:

1、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调整。离休人员的级别工资按照同一级别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基础工资增加50元(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按此标准调整后,每月增加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10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这次增加的养老金,计入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2、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实行“双挂购”办法,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费年限“双挂购”,同时,适当增加部分退休时间早、待遇相对较低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全省企业退休(职)人员按月人均65元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按25元乘以2000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计算的调整金额见分进元。第二部分,按缴费年限(连续工龄)长短分档确定。具体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15元不满2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55元。退职人员增加20元。

对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可再按下列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符合享受2001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应在本人200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数额基础上,按照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仍低于2001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机构予以补足。

个别地区今年已自行出台政策,对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的,这次应作相应冲减。

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开支渠道解决。各级政府必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中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285号)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6日

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前后级别工资差额和增加养老金对照表

项目

级别

调整前

级别工

资标准

调整后

级别工

资标准

调整

差额

基础工资

增加额

养老金

增加额

1

720

1166

446

50

496

2

650

1030

380

50

430

3

585

903

318

50

368

4

520

790

270

50

320

5

460

686

226

50

276

6

405

586

181

50

231

7

350

490

140

50

190

8

295

408

113

50

163

9

250

340

90

50

140

10

210

281

71

50

121

11

175

231

56

50

106

12

145

190

45

50

100

参见:《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24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12日

扩大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发放范围

1、享受护理补贴费的范围扩大到全体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2、护理补贴费的标准仍按原规定为每人每月100元。

3、这次扩大补贴费范围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满70周岁以上的,自1997年5月起执行。未满70周岁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可从满70周岁当月起发给护理补贴费。

参见:《关于扩大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发放范围的通知》

(浙老干[1997]20号[1997]财行63号)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日

2000年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

1、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红军时期、抗日战争前期和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分别提高到200元、160元和130元。

2、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补贴标准。对因公致残和由于瘫痪等原因,造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补贴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300元。

3、 调整上述护理补贴费用所需增加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参见:《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老干[2000]27号、浙财行字[2000]3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经费

1、从1997年起,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600元,特需经费标准从原来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300元。

公用经费调整后,原按规定离休干部本人包干使用部分不变,新增部分不再发给个人,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统一掌握使用,用于组织老干部活动、购买学习资料、订阅报刊杂志等。当年如有节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特需经费的使用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从1997年5月1日起,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补贴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5日调整为每人每月25元。

3、上述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项目内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参见:《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经费和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补贴费的通知》

(浙老干[1997]21号[1997]财行66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日

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企业离休干部因公牺牲的,参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浙民优字[1986]108号、[1986]财行122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抚恤费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离休金计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费按其死亡时的10个月离休金计发。

计算一次性抚恤费时应包括的项目:

(1)按浙劳险[1996]55号文规定计发的离休金扣除93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后剩余的金额;

(2)按浙劳险[1996]87号文规定增加的离休金;

(3)按浙劳险[1997]5号文规定增加的离休金。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浙人薪[1997]33号、[1997]财行8号文件规定执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2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1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170元。

离休干部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和补助办法,参照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浙劳人险[1988]185号、[1988]财行字第3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4、凡各地自行确定的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办法、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老干[1997]23号[1997]财社57号)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日

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30元。

2、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3、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列支。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9]343号、浙财社[1999]125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1995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

1、凡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的基础上,按浙劳险[1994]120号、[1994]财工6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金,低于下列标准的,可补足到下列标准:

连续工龄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80元的可补足到80元;

连续工龄满30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70元的可补足到70元;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60元的可补足到60元;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40元的可补足到40元。

2、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也按上述的工龄划档办法增发生活补贴。具体为按省政府浙政[1993]227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规定待遇相比的增加额,低于上述各档标准的,可按上述各档标准补足。

3、1985年工改后至1994年12月31日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生活补贴。

按本规定增加生活补贴所需的费用,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浙劳险[1995]50号、(1995)财工20号)

执行日期:1995年4月1日

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城镇企业中,凡在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这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加40元;

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35元;

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30元;

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25元;

退职人员增加15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执行上述标准时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2、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同类人员基本养老金(含本通知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

3、按本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4、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参见:《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7]324号[1997]财社112号 )

执行日期:1997年7月1 日

199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1998年7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城镇企业中,凡在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加15元;

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12元;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10元;

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8元;

退职人员增加5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执行上述标准时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2、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199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8]192号浙财社[1998]44号)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易地安家补助费标准

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易地安家补助费标准。具体为: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易地安家的,其原工作单位一次性发给的安家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150元提高到400元;由城镇连同户口迁到农村安家的,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800元。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易地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6]10号、(1996)财工7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如何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其最低基本养老金按照“先加后补”的原则处理,即今年上半年退休、退职的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从7月1日起,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线的退休、退职人员,要在其享受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线之前的养老金基础上,按照省政府浙政发[1999]223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若基本养老金增加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例如:1.某职工1998年10月份办理退休手续,1998年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46元,当地1998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270元,1998年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其补足到270元。1999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310元,社保机构从1999年1月份起将该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补足到310元。从1999年7月1日起,该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增加基本养老金62元,当地社保机构在操作时应在1998年最低基本养老金270元的基础上增加62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达332元,已超过了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310元的水平。因此,该退休人员每月按332元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2.某职工1999年3月份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280元,当地1999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310元。社保机构从1999年4月份起,将该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补足到310元。从1999年7月1日起,该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增加基本养老金67元,当地社保机构在操作时应在280元的基础上增加67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达347元,超过了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310元的水平。因此,该退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每月按347元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2、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无依无靠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金额由原10元调整到20元。

3、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统筹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开支。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6]131号、(1996)财工41号)

执行日期:1996年7月1日

受聘和从事个体经营期间离退休待遇

1、聘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必须由原发离退休金单位、聘用单位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三方签订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和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因工致残或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一律不得聘用。

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受聘期间,仍享受原单位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和其它劳保福利待遇。受聘期间非因工致残、非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因工致残的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担;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由原单位按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次性拨给聘用单位,再由聘用单位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3、允许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法收入归已,离退休待遇不变。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许可证制度经营的,应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对生产原单位同类产品、经营原单位同类业务的,事先必须经原单位同意,否则,原单位有权停发其退休待遇。

参见:《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受聘和从事个体经营期间离退休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复[1996]111号)

执行日期:1996年12月9日

1997年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符合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50元调整为20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月10元调整为20元。

2、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1984]217号、省财政厅(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20元调整为160元。

3、上述补助标准已经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参见:《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1997]141号[1997]财社47号)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日

1999年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凡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浙人薪[1997]141号、(1997)财社47号规定的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6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25元。

2、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210元。

3、 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参见:《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1999]165号、浙劳薪[1999]237号、浙财社[1999]73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增加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标准

1、补贴范围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

2、补贴标准

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月固定收入额是指离退休专家月基本离退休费或统筹支付的月离退休费和省(部)级以上机构规定(或比照省部级机构规定)的各种月固定补贴。

这次增加的补贴为固定性补贴,今后正常调整离退休费时,对这部分补贴不予冲销。

3、经费来源

补贴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组通字[1999]11号)

执行日期:1999年2月13日

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

鉴于近几年殡葬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由原规定的800元调整为2000元。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后的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丧葬费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9]53号浙财社[1999]14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日

调整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人员待遇

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可以参照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调整定期伤残抚恤金。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参见:《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9]228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0日

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50元调整为20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20元调整为16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20元调整为16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调整为130元。

2、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3、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9]256号、浙财社[1999]90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调整计划外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0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20元调整为160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参见:《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9]258号、浙财社[1999]89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调整享受优异待遇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标准

1、享受劳动模范退休优异待遇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有重大贡献的退休高级专家优异待遇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原国家科委[1986]国科发干字02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享受退休优异待遇标准,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86]54号、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浙政[1997]15号、原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函[200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3、享受退休优异待遇标准,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86]54号、国家有关部季和省政府浙政[1997]15号、原劳动厅浙劳险[1983]4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浙劳社函[200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4、符合享受优异待遇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填写《退休劳动模范享受一次性补贴审批表》、《退休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贴审批表》(表式附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审批。享受一次性补贴的具体额度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核定。

5、退休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增发一次性补贴所需费用,从行业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6、本规定适用于1997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和获得科技成果奖等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

参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125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2日

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

1.对1997年12月31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如符合浙政办[1986]5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经批准提高退休待遇的,退休时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增发比例按浙政办[1986]5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计发公式为:一次性补贴=实行基础养老金×增发比例×180。一次性补贴发放后,按月提高的退休待遇不再执行。

2.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3.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增发一次性补贴,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4.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增发一次性补贴所需费用,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发放养老金渠道解决。

5.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增发一次性补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关于企业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能否享受一次性补贴等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0]25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破产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破产企业按规定提取各项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政策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包括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退休职工死亡新产生的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改制后的非国有企业如继续执行劳保制度,其职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执行,所需费用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

参见:关于江山市人事劳动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如何发放等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0]16号)

执行日期:2000年6月19日

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1、 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调整为3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1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0元。

2、 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调整为250元。

3、 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参见:《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1]63号)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企业退休人员夏令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90]19号文件规定精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夏令清凉饮料费可按一般在职工作人员的标准发给。今年发放时间为四个月。

参见:《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夏令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的复函》

(浙劳函[1995]44号)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9日

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2、普遍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每人均48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3元乘以2001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5770元/年)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计算金额见分进元)。据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

宁波:28元杭州:26元 金华:23元

台州:23元嘉兴:22元 温州:21元

绍兴:21元舟山:21元 衢州:21元

丽水:19元湖州:18元

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3、适当提高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调的基础上,给参加工作时间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

(2)退休人员中的原军队转业干部,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

(3)196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前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缴费年限满30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上述人员同时符合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可按就高原则确定增发金额,不重复享受。

4、审批程序

符合享受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填写《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杭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企业主体已消亡的,由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填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5、特殊处理

(1)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指普调部分,不包括给部分退休人员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后,仍低于2002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2)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

(3)符合本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如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2002年6月份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6、资金开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168号)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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