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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5:02:19 人浏览

导读: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市、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定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市、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定的调剂金,省级的调剂金,年终时对确有困难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166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3日

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要根据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用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时,要及时将名单和本人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参见:《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

(闽政[2000]17号)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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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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